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7月24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暂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公告》表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暂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
7月20日,证监会对广发证券下达《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7 号),对广发证券采取“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暂停公司保荐机构资格;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暂不受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表示,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规定,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暂停广发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包括:暂停受理广发证券报送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材料,暂停受理广发证券报送的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的材料)。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强调,暂停业务资格期间,广发证券对于其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的存续期间的债务融资工具,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继续承担各项职责,直至该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对于已完成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仍须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