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7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证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号显示,青岛证监局对中证基金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期间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
经查,中证基金从事私募基金管理活动中,公司内控治理不审慎,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现对中证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2号
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对你公司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期间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活动中,公司内控治理不审慎,未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