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依法治理拒收现金行为

□ 法治时评

□ 凌锋

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8号公告,强调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数字化支付手段丰富了人们的支付方式,优化了人们的消费体检,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这绝不意味着任何人或机构可以排斥人民币现金。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拒绝人民币现金不仅是一种歧视性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现金的意义不仅在于其支付功能,更在于能够保障公众支付权利公平。特别是对于正在逐步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的我国来说,确保老年人方便安全支付是重要的民生课题。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不得拒收现金、强化支付市场监管。更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数字化的支付手段,现金支付不依赖于网络、电力等资源,如遇到极端情况,在应对不确定性、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依法治理拒收现金行为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此前,监管部门曾采取一系列整治措施,不少企业因拒收现金被处罚,但仍有一些商户、机构等社会主体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误区和偏差。因此,必须采取更加综合的手段加以治理。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扩大监督举报渠道,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等要带好头,其他社会主体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币现金的流通和使用。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才能共同打造既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又尊重公众选择权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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