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嘉控股(00704)认为金岩和嘉个别董事及管理层人员刻意隐瞒贷款事件及诉讼过程

智通财经APP讯,和嘉控股(00704)发布公告,有关金岩和嘉诉讼,公司独立调查委员会委任的独立法律顾问-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于公开信息平台上发现,于2021年9月13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岩和嘉进行首次立案执行。

经公司向金岩和嘉查询,金岩和嘉告知公司,2021年7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民事判决书(终审),并向公司提供了日期为2020年11月3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民事判决书(一审)(该判决),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作为原告向金岩和嘉、山西乾通新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乾通新能源)、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金岩电力)、孝义市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岩新型建材)、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能源科技)、杨戈先生、温克忠先生及刘艳萍女士追讨就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有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纠纷作出判决(该诉讼)。

该诉讼是由于民生银行与金岩和嘉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金岩和嘉向民生银行借款人民币9997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期,贷款利息4.35%,并由乾通新能源以1076.19亩林地使用权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金岩电力、金岩新型建材、能源科技、杨戈先生、温克忠先生及刘艳萍女士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贷款于2018年3月31日到期后,金岩和嘉逾期未有支付本金及利息。民生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1月3日由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民生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于2021年7月5日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终审判决如下:

1.金岩和嘉于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民生银行截止2019年6月21日的贷款本息为人民币1.097亿元(该债项);

2.金岩和嘉于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民生银行以贷款本金为人民币999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约定的利息及罚息;

3.民生银行对乾通新能源所有的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的1076.19亩林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民生银行实现抵押权后,乾通新能源有权向金岩和嘉追偿;

4.由金岩电力、金岩新型建材、能源科技、杨戈先生、温克忠先生及刘艳萍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岩电力、金岩新型建材、能源科技、杨戈先生、温克忠先生及刘艳萍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金岩和嘉追偿。

公司已就该诉讼召开董事会会议,并要求金岩和嘉负责人向董事作出解释。金岩和嘉负责人确认于2017年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并且没有向公司汇报;截至本公告日期,金岩和嘉并未就该诉讼偿还该债项。金岩和嘉负责人核实确认该贷款为近日正在进行独立调查的潜在贷款其中的一部分。

董事会全体成员确认对上述有关期间内的该贷款及该诉讼事前均不知情,认为金岩和嘉个别董事及金岩和嘉管理层人员,刻意隐瞒事件及该诉讼过程,并多年来隐瞒公司董事会及核数师。该诉讼对集团的整体营运及财务影响需待确认该诉讼的最终执行情况、潜在贷款的调查及处理结果才能判定。公司将咨询中国法律顾问就有关金岩和嘉管理层及上述所有涉案人士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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