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于6年前重大资产重组而产生的信披违规风波,至今依然没有完全平息。《投资快报》记者注意到,中小投资者针对A股上市公司中水渔业(000798)的证券民事维权,仅有不到5个月的诉讼时效了。维权律师提醒,在在2015年8月28日到2016年3月29日之间买入中水渔业股票,并在2016年3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信披违规收证监会罚单
2017年11月15日,中水渔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该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则缘起于更早前的2014年。
2014年11月27日,中水渔业发布停牌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4年12月29日,中水渔业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以22,000万元收购张福赐持有的新阳洲55%股权。2014年12月31日,新阳洲完成55%股权交割过户,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不过在这一起重大资产重组中,却滋生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问题。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中水渔业不晚于2015年7月31日知悉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阳洲对张福赐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2.2亿元。2015年8月21日,吴某秀将四份《2014年度财务信息确认书》交给张福赐签字,并将确认书原件交给了新阳洲财务人员进行处理。在当时中水渔业已经向新阳洲派驻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出纳等多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中水渔业应当及时知悉签字情况。
但在编制201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时,中水渔业仅将2015年第一季度初步确认的新阳洲账实不符金额84399221.64元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其他,与根据大信审计报告以及《张福赐还款说明》测算的新阳洲对张福赐其他应收款余额168424045.13元相比,相差84024823.49元。
因此,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金额少计84024823.49元,占中水渔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露净资产842233388.66元的9.97%。
同时,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没有披露张福赐作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也没有披露新阳洲当时已陷入困境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不利情形。
证监会认定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中水渔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对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中水渔业目前主营业务为远洋水产品的捕捞、储运、加工、销售和进出口等。根据4月10日该公司最新公布的2019年年报显示,其营业收入5.79亿元,同比下降7.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48万元,同比下降60.73%。基本每股收益0.0704元。
按照相关规定,针对此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该公司2017年11月15日被处罚,到今年11月15日维权期限就将届满。维权律师表示,一旦投资者错过这三年的时效,后续在进行起诉维权将无法获得法院的胜诉支持。
超华科技索赔时效不到半年 受损股民勿错过“末班车”
几乎与中水渔业同一个时间段被处罚的上市公司还有超华科技(002288)。2017年12月15日,超华科技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意味着,针对该公司的证券维权索赔,也只有不到半年的时间了。
证监会查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超华科技等被告索赔。
经查明,因超华科技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2014年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销售覆铜板边料期间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导致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万元,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在超华科技被证监会确认行政处罚后,不少投资者迅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相关赔偿纠纷案件在2018年10月初开庭并获得了一审胜诉的判决。据不完全统计,广州中院在2018年3月9日、4月20日、5月11日、7月20日、8月10日都开庭审理过投资者向超华科技索赔的案件。
2019年7月3日,超华科技索赔案二审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该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5月31日,超华科技累计和解\/调解的投资者人数为433名,累计赔偿金额为4,404.37万元,尚未支付的549.98万元将根据调解书约定期限支付。截至2019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和解的310名投资者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超华科技承担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691.74万元。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9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超华科技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20年12月16日,目前尚未到期,受损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仍可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