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网站6月29日讯 今日獐子岛开盘跌停。
消息面上,证监会此前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近日,獐子岛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0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9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9号。
经查明,獐子岛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五、獐子岛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由此可见,对于獐子岛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吴厚刚、梁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孙福君、勾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邹建、王涛、罗伟新、赵志年、陈树文、吴晓巍、陈本洲、丛锦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对于成家、赵颖、石敬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獐子岛还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认定事实,公司判断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据“天眼查”显示,獐子岛的主营业务为虾夷扇贝、海参、鲍鱼等海珍品育苗、养殖、加工、销售等业务。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