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资管公司被责令改正 总经理徐建东等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对王洪懿、徐建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在所投资的债券已停止竞价交易的情况下,仍长期采用历史收盘价估值,估值方法不合理。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第二条第二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完善,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未进行规范。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王洪懿作为公司合规总监及公司估值委员会委员,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徐建东作为公司总经理及公司估值委员会委员,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资管”)成立于2014年,是中泰证券旗下专注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开展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公司注册于上海,注册资本1.6666亿元。母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于2020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918”。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在所投资的债券已停止竞价交易的情况下,仍长期采用历史收盘价估值,估值方法不合理。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第二条第二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完善,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未进行规范。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2022年4月21日前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3日 

  关于对王洪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洪懿: 

  经查,您任职的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在所投资的债券已停止竞价交易的情况下,仍长期采用历史收盘价估值,估值方法不合理。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第二条第二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完善,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未进行规范。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您作为公司合规总监及公司估值委员会委员,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3日 

  关于对徐建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建东: 

  经查,您任职的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在所投资的债券已停止竞价交易的情况下,仍长期采用历史收盘价估值,估值方法不合理。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第二条第二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完善,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未进行规范。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您作为公司总经理及公司估值委员会委员,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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