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叶文钦短线交易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电子”,603002.SH)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叶文钦作为宏昌电子监事,操作名下“叶文钦”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宏昌电子”股票,2019年11月6日、11月8日、11月13日、11月15日、11月20日、11月28日、12月6日、12月10日、2020年1月8日、1月15日、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2月11日、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等17个交易日累计买入62.34万股,买入成交金额266.75万元;2019年11月7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9日、11月21日、11月25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5日、12月6日、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2日、2020年1月9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0日、1月22日、2月10日、2月12日、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3月2日、3月3日等26个交易日累计卖出60.84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60.52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叶文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叶文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叶文钦于2014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13日任宏昌电子职工代表监事、于2017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13日任宏昌电子监事会主席。叶文钦,男,1968年3月出生,中国台湾籍,台湾东海大学化工研究所毕业研究生。
宏昌电子官网显示,公司前身为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2007年10月31日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08年3月5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2012年5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宏昌电子,股票代码:603002。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子级环氧树脂,为中国最早有能力生产高端电子级环氧树脂的专业生产厂商之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8号
当事人:叶文钦,男,1968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文钦短线交易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电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间,叶文钦作为宏昌电子监事,操作名下“叶文钦”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宏昌电子”股票,2019年11月6日、11月8日、11月13日、11月15日、11月20日、11月28日、12月6日、12月10日、2020年1月8日、1月15日、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2月11日、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等17个交易日累计买入623,401股,买入成交金额2,667,473.85元;2019年11月7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9日、11月21日、11月25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5日、12月6日、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2日、2020年1月9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0日、1月22日、2月10日、2月12日、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3月2日、3月3日等26个交易日累计卖出608,401股,卖出成交金额2,605,156.83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交易资料、银行流水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叶文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文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