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发展目标任务时提出,“要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政府杠杆率要有所降低”。这是继“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保持宏观杠杆率以稳为主、稳中有降”之后,对当前稳杠杆工作的进一步细化,为落实防风险任务指明了方向。
宏观杠杆率通常采用宏观经济某部门的债务余额与GDP之比来表示,主要包括金融部门、居民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等四类杠杆率。政府杠杆率又分为显性政府债务和隐性政府债务两类,与国债余额、地方债余额(含一般债和专项债)和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等指标密切相关。
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监管部门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时处置一批重大金融风险隐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目前,我国宏观杠杆率高增长态势基本得到遏制,非金融企业的去杠杆压力明显减缓,金融资产盲目扩张得到根本扭转。
处理好恢复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应继续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盯紧四类杠杆率,深刻认识当前各类债务风险的新特征和新变化,贯彻落实好相关举措。
去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冲击,普通居民和家庭负债增幅较大,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今年的新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作为逆周期调节的重要方式之一,政府部门在过去一年里加杠杆较快,政府杠杆率增幅达到历史较高水平,成为稳杠杆的新焦点。二是在市场和行政的双重约束下,为了不违约,债务负担相对较重的地方政府可能会想尽办法隐藏债务。与目前有章可循的政府显性债务相比,政府预算认定债务之外的城投平台债务、地方国企债务和地方政府提供隐性担保的债务等“隐形债务”规模往往难以精确统计,风险不容小觑。
自2016年以来,压降企业部门杠杆率的提法比较常见,此次单独提出降低政府杠杆率的用意明显,即在加强房地产调控、控制普通居民和家庭负债同时,应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发力适当降低杠杆,特别是尽快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化债”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在处置过去几乎刚性兑付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法逆转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要严格控制每年隐性债务的增量、降低增速,全力守住“不引发大规模存量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底线。
一方面,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加快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在“化债”过程中,可考虑用低成本、长期限的资金逐步替换掉过去部分阶段的高成本、短期限融资,做到项目收益与债务周期相匹配。
另一方面,要格外警惕地方债务风险隐形化,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可探索用基础设施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实现从债权融资到股权融资;对于明股实债类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推动重新签订合同取消对最低收益的承诺,使其转化为企业债务;还可尝试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协商,设立化债应急周转金,依法合规缓释短期偿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