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时报网】;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接受了证券时报记者的专访。他表示,必须从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肖钢表示,资本市场绩差股炒作明显降温,这是市场生态改善的结果,也是市场逐渐成熟的表现。具有稳定回报和高成长预期行业公司的股票受到投资者青睐,是市场正常现象。当然,资本是逐利的,有时也是盲目的,对所谓龙头股追捧过度时,就会产生泡沫,市场迟早会调节与纠正,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属性。
稳定回报和高成长公司
受青睐是市场正常现象
证券时报记者:目前科创板、创业板已经分步施行注册制,证监会将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评估,待评估后在全市场稳妥推进注册制。您觉得要全市场推进注册制,还需要做哪些准备?
肖钢:“十四五”规划已明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目前,注册制已在科创板、创业板落地实施,开局良好,运行平稳,效果初显,受到了市场广泛赞誉与认可。当然,也应当看到,注册制试点时间不长,有关制度安排尚未经历市场周期和监管闭环的检验,有的新制度、新办法仍需磨合优化,实践一段时间后需要对注册制试点进行评估和改进,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
注册制改革是“牵牛鼻子”工程,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真正还权于市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从全球范围看,注册制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模式,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证券时报记者:近年来,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机构投资者比重上升,这将有哪些影响?炒新炒小炒差的投资习惯,正在被价值投资理念所取代,您如何看待?
肖钢:这是市场生态改善的结果,也是市场逐渐成熟的表现。随着专业和机构投资者的增加以及科创板、创业板改革深入,加上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大市场执法力度,这些都使得绩差股炒作明显降温,这是改革的成效。
当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分化,尤其是疫情加剧了这种趋势,因此,受疫情影响较小,甚至因疫情原因反而增加企业经营收入,而且抗风险能力较强以及具有稳定回报和高成长预期行业公司的股票受到投资者青睐,是市场正常现象。当然,资本是逐利的,有时也是盲目的,对所谓龙头股追捧过度时,就会产生泡沫,市场迟早会调节与纠正,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属性。
证券时报记者:上市公司质量的好坏关系到资本市场能否稳定健康发展,您觉得应该如何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肖钢: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基石,也是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我认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在公司自身。从市场监管角度而言,一是要督促完善公司治理,只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有效,企业才能制定实施正确的发展战略,才不会盲目扩张,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才可能增强。二是要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强企业经营透明度,完整、真实、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三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四是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推进资本市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规则,助力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做大。
尽快修订《信托法》
建立家族信托制度
证券时报记者:您今年的提案聚焦哪些方面?
肖钢:今年两会我带来的提案与建立家族信托制度有关。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
民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10到20年间民营企业家将面临大规模代际传承的重大挑战。民营企业家财富保护与传承不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是涉及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民间投资以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迫切需要未雨绸缪,加强顶层设计。
其中,家族信托是民企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际传承时,民营企业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企业股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离产权被动分割风险,规避家族争产及子女挥霍,促进民企平稳传承,防止传承过程中民企财富严重缩水,最大程度增进民企财富的社会效用,因而家族信托在境外被广泛采用,国内很多民营企业家也去境外设立了家族信托。
近年来,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服务,到2020年6月底,设立家族信托9049个,财产价值1863.52亿元。由于信托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为现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不动产很难成为信托财产,极大地限制了家族信托功能,制约了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造成了民营企业家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困局。
证券时报记者:您认为,当前信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改进?
肖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方面,一是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缺失。
我国《信托法》虽然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行为,但实质上与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一样,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以非交易方式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于《信托法》本身规定得比较模糊,导致实践中无法直接依据信托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严重制约了非资金家族信托的设立,削弱了民企利用家族信托实现股权财产的核心功能。
二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以依法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时,应该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确认财产的转移,信托方能生效。但由于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一直未能落地,信托公司只能通过合同法来持有信托财产,在过户税费及登记审批上遭遇诸多障碍,难以发挥信托财产在独立性、破产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发展。
三是信托税收制度缺失。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事信托非交易性过户这一特性进行规定,因此税务机关普遍将信托财产的置入视为一次市场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高额税负使得除现金外其他资产设立家族信托步履维艰。
目前我国有3200万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需求十分强烈。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为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
一是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
建议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
二是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建议相关部委研究拟定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税收制度,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
三是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
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颁布《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解决家族信托具体法律适用的标准。
四是加强监管。
家族信托是跨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破产倒闭后的连续性,以消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