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董事长余新之弟余强收监管函 减持存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余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0号)。经查明,余强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300035.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余新、李爱武系中科电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强和李小浪、深圳前海凯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余新、李爱武的一致行动人。自中科电气2009年12月25日上市以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余新、李爱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因主动减持、中科电气非公开发行股份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加等原因由26.87%变动至17.63%,余强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中科电气股份,直至2022年4月1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余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请余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中科电气官网显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并于2009年12月2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是国内电磁行业上市公司,是国内电磁冶金行业品牌企业;是致力于电磁冶金整体解决方案、高能量密度锂电池负极材料解决方案、节能减耗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和创新,集现代制造和现代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

  余新现任中科电气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持有中科电气11.14%股份,为第1大股东。李爱武现任中科电气总经理、非独立董事,持有中科电气2.59%股份,为第4大股东。

  中科电气年报显示,余新、李爱武夫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强系余新的弟弟,最近5年内一直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行政部副经理;李小浪系李爱武的弟弟,最近5年内一直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营销部业务经理。

  

中科电气董事长余新之弟余强收监管函 减持存违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0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余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0号

  余强:

  经查明,你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余新、李爱武系中科电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你和李小浪、深圳前海凯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余新、李爱武的一致行动人。自中科电气2009年12月25日上市以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余新、李爱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因主动减持、中科电气非公开发行股份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加等原因由26.87%变动至17.63%,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中科电气股份,直至2022年4月1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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