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某营业部违法遭罚 监控系统458条未处理预警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华安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但未及时向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报告涉及诉讼情况;营业部异常监控系统存在同源委托预警的未处理记录458条,营业部未按照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前述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反映出华安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五条规定。陈晓玲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华安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华安证券官网披露的2020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10%。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陈晓玲:

  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身份证号******************)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但未及时向我局报告涉及诉讼情况;营业部异常监控系统存在同源委托预警的未处理记录458条,营业部未按照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前述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五条规定。陈晓玲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营业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严格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陈晓玲应当认真学习证券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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