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受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受到一定影响,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官网于7月15日发布信息显示,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同时细化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明确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压实主体责任 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通知》针对银行在业务开展中风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完善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
具体来看,《通知》提到,银行应当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方面,《通知》提到,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关键环节由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此外,《通知》还提到,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表示,此次《通知》结合当下最新形势进行业务调整,总体看以“稳”字当头,旨在推进机构在合规前提下高质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延长存量业务过渡期限
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从风险管理体系、贷款合作机构准入等方面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两年过渡期。在《办法》发布7个月之后,2021年2月20日,银保监会补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对银行互联网合作贷款业务作出了限制,并规定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
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又针对自主风控提出有关具体监管要求。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
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虑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银保监会指出,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内,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指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和预期下,银行互联网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满足普惠金融的作用更加突出,延期会更加有利于银行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此外,延长过渡期的另一个原因也和银行对此前规定的改造消化相关,从实际情况来看需要更长的期限,而且最新的《通知》又对银行自主风控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有必要进行延长。
苏筱芮也提到,此次《通知》就延期相关内容进行了部署,一方面是为了顺应宏观环境的发展,疫情、经济等原因对文件的落实造成了一定影响,另一方面,有助于市场主体进一步深入自查自纠。
应拒绝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的机构合作
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后,银行和助贷机构各方的权责界限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在规范合作业务管理方面,《通知》也进一步要求,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
除此之外,《通知》提到,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当前,银行对于与助贷机构的合作态度已经趋于“冷静”。此前有多家银行业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对于助贷机构的资质、业务流程等工作内容均有明确规范。
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对于选取助贷机构,我行已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对于助贷机构的资质、业务流程等工作内容均有明确规范”。一位城商行互联网金融部门负责人同样透露,“对于助贷机构,我行在头部机构外增加了一些腰部机构,暂无持续扩大的计划,对于风险防控,均对接我行大数据风控系统”。
“在与助贷机构合作方面,我行严格名单准入,坚持核心风控自主自控,尽可能优选头部平台机构开展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实施动态监控、适时增补淘汰。”另一位民营银行人士说道。
在王蓬博看来,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进入冷静期是大势所趋,一方面,银行为了达到监管要求,需要将相关业务进行收缩,另一方面,为了满足《通知》所提到的核心风控要求,银行也不得再将核心风控业务进行外包,若完全依靠外部机构进行风控流程操作、人员审核,银行将逐渐失去核心竞争力,更多受制于渠道,也会导致金融风险持续累积。
“监管再次强调了银行业机构强化独立性、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原则。”苏筱芮进一步指出,这表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仍需以银行为行动主体,合作机构主要起到辅助作用,不能“反客为主”,这既是合规底线,同时也是银行审慎经营、强化风控管理的关键内容。
北京商报记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