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档临近,各大影视公司纷纷在为即将上映的电影造势。可是,最近一篇报道,着实撩拨到了小编浸淫于私募行业多年所锻炼出来的敏感的神经。
这篇报道是这样的:
《唐人街探案3》被公开兜售电影投资份额10万块钱就能参与10亿大制作?
文:元年金服
预计阅读时间:12分钟
原本报道旨在清本正源,揭露影视投资行业的乱象,提请投资人注意,防止受骗。可其中暴露的一些事实——
公开兜售、10万块钱
——依然在挑战着小编的常识底线。
众所周知,在资产管理行业,尤其是私募行业,监管对于投资者适当性有着明确的要求,即私募性质的产品,不得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发售,仅能向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和投资经历证明,投资单只私募产品的最低的投资起点为100万元。那么,文中所揭露的这种影视投资,是如何做到“公开兜售、10万起步”的呢?
影视投资不是新鲜事
电影出品方转让一定投资份额,在业内并不罕见,早在2014年,《大圣归来》制片人就通过朋友圈为电影筹集经费,这部国产动画在当年创下票房神话,89位参与的投资人回报率由此超过400%。随后上映的《大鱼海棠》,也曾在上映前发起人数超过4000人的众筹。然而,考虑到影视行业整体本身盈利比例非常低的情况,类似这种为投资人带来收益的项目总归是少数,更多影视投资项目以及相关平台最终还是落下了“韭菜收割机”的名声。
2015年影视投资开启了白热化模式,资本疯狂涌入,许多投资机构都参与其中。16、17年间影视资本迅速膨胀,各种弊病也逐渐显露,?“偷税漏税”、“收视率造假”、“艺人片酬畸高”等问题受到国家层面的关注。18、19年间随着监管趋严,“影视众筹平台”、“影视理财平台”崩盘倒塌,不良机构投机倒把,组局者卷钱跑路,“韭菜”被连根拔起。
不少人会感叹“影视投资真坑”,那么会不会它本身就是违法的呢?
影视投资有法可依
但缺乏规范监管
尽管有着种种乱象,但影视投资本身是有法可依的。2001年的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第342号令《电影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七条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2016年11月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并依法给予优惠。由此可见,影视投资本身有法可依,不是洪水猛兽。
在具体执行层面,影视投资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影视公司股权投资,可视为私募股权投资在影视行业的具体实例,如果涉及到对外募资,则需要按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另外一种为影视项目投资,具体表现为影视项目收益权份额转让,但由于缺乏相关业务定义和规范,使得影视项目投资鱼龙混杂,不少项目最终沦为“割韭机”、“杀猪盘”。
影视投资三大乱象
总的来说,影视投资有以下三大乱象:
1、多层溢价、鱼龙混杂
好的电影项目从来不缺乏小的个人投资者,一部规模较大的电影都是千万上亿级的投资,各家大公司都在盯着,一般人根本接触不到。而那些有投资份额流出的,也都存在多层溢价的情形。清流媒体对此亦有报导“一位电影制作人透露,售卖电影份额的公司,往往从主投方手里拿到份额后,会溢价50%至200%转卖给个人投资人,以此获利”。
影片份额转让过度溢价或可构成刑事犯罪,此前曾有报导上海警方侦破一起利用电影版权投资实施的特大合同诈骗案,260多名投资人被骗金额超4500万元,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先行与某电影出品方签订协议,约定出资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而后,该3人又通过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的方式,即利用所谓“影片溢价”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购买所谓的“收益份额”。然而电影上映后,票房仅有6000多万元,与投资时所说的20亿元相去甚远。
2、规避监管、灰色交易
2011年中宣部下发的49号文指出,文化产权交易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也就是说卖电影票房份额、分红权是涉嫌违法的。在影视投资中,大部分主投方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禁止对外转让份额,且不对二次转让的份额担责。但是亦存在主投方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保底保收、愿者上钩
“投资一部电影只需1000元,周期一天,能盈利22元;最高投资50万,周期30天,可盈利41万多元,收益率最高达82.5%”。不少电影份额售卖都借着“保本保收益”的旗子,割着蠢蠢欲动的韭菜。还有些平台以“超短周期、超高收益”来诱骗投资人,甚至承诺“投资没有任何风险,平台准备预备金,由第三方XX保险公司100%担保”。
其实投资从来都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又怎么会有风险与收益反向挂钩的情况呢?
冷静想想,广告宣传上赫然写到的“票房保底”又是谁会去给电影保底?且不提“保底保收益”已与现行监管理念背道而驰,现在影视红利期已过,资金狂热潮已退去,没有人为项目买单,资金方近两年都较为低迷。
所谓短期收回成本,高息回报的项目往往多是违法违规者抛出的诱饵,追求“快进快出、旱涝保收”的投机者们也只能是咬住诱饵,愿者上钩了。
是投资失败
还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以上几大乱象,在资管行业从业者看来,是何其的眼熟。曾几何时,在私募业务得以规范之前,在非法代客理财横行的时代,同样的评价也适用于彼时的私募业务。
然而,就影视投资而言,由于其自身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又很难简单粗暴的给扣上违法违规的帽子。就小编目前所了解到的情况而言,很多投资人与项目方的法律纠纷,都处于难以定案的状态,能够定案的,也多以合同诈骗的名义。小编注意到有投资人以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的名义起诉的,但目前没有找到结案的案例(如果各位有以非法集资/吸储的名义结案的案例,欢迎联系告知元小年)。
所谓诈骗,即是拿不存在的东西进行销售。从过往案例来看,这里的不存在,主要指两类情况:
1.
项目本身不存在。
一种是该影视项目未经广电总局备案,项目本身处于“不存在”的状态;另外一种是该影视项目虽然已经备案,但项目的收益权、或者影视公司的股权同项目销售方没有关系,即销售机构/人员销售了一个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2.
合同条款或交易方式不合理到不可能存在的地步。
如上文中所列举的上海警方侦破的一起利用电影版权投资实施的特大合同诈骗案,尽管项目已在广电总局备案,项目销售方所销售的也的确是该影视项目的份额,但由于溢价过高,以至于合同中所涉及的收益完全不可能实现;换句话来说,是销售了一个不可能存在的收益权。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就很难给项目销售方进行是否违法的判定。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加入溢价没有那么高,而仅仅是“有一定/较大概率实现不了”呢?
至于非法集资/吸储,就更难说了。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影视项目接收民间资本投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很难按照这个口径进行判定。
在这种情况之下,该如何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呢?
监管、自律双重把控
挡住资本的镰刀
影视投资项目涉及到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具有非常明显的基金特征,自然和私募基金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事实上,很多影视投资项目正是通过私募基金的形式进行运作,而且,影视投资项目的两类方式——影视公司股权投资和项目收益权投资,也分别对应着私募基金中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类基金。由于影视收益权项目投资具有上文所分析的说不定道不明的特点,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目前协会已经暂停了包括项目收益权的其他类基金的备案,仅接收私募股权基金,也就是影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备案。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下,影视公司股权投资就规范很多:哪里卖?卖给谁?怎么卖?一整套流程都有相应自律机构及监管机构这双无形的手在把控着。
1、挡住“非理性”投资者的门槛
影视公司股权投资有着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门槛是100万元,除此之外还需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准入门槛变高了,自然会筛选掉一部分不匹配的投资人,其实也是变相的对于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不同于影视项目投资,影视公司股权投资对于股东资金来源也会进行严格核查,以确保投资者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出资金额与出资能力相匹配。这样也有效的杜绝了投资者通过借贷、传销圈钱的方式筹集资金,为投资者带上了“紧箍咒”。
一道道规定,一层层门槛如同投资者需要遵守的“军规”,也正是因为投资规则的严格才有效的防止了“情绪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
2、钱进了谁的口袋?
在影视项目投资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掌握项目方的情况,投资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投资的钱去哪里了?管理钱的机构是否靠谱?在这样的情形下,投资者是非常弱势的。
影视公司股权投资于此不同,一开始就划定了各条红线,让你知道钱到底进了谁的口袋。
-??谁可以募集资金?
谁可以发行并销售影视股权投资产品呢?影视股权投资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一种,其发行以及销售需要满足相关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基金业协会对于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以及管理制度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就拿资本金来说,申请机构需要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以保证机构有效运转,如果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资本金充沛的私募管理人具备更良好的持续经营基础,资本金是公司资金实力及稳健经营的体现;资本金的多少直接与公司抗风险能力挂钩,资本金越高意味着平台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偿付能力越强,遇到突发风险私募机构才得以缓冲、平稳运转;
同时登记机构受监管及自律机构管理,所有行为有法可循有法可依,法律的保护伞给投资者吃下一颗定心丸。
-??钱投向哪里了?
当投资者购买影视公司股权投资产品后,投资者的钱就交给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钱的投向会明确写在基金合同中,包括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为了充分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和其资金财产的安全,在保管时通常设有托管机制,由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托管投资者的资金。托管机构会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托管机构会报告给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在监管、自律机构的把控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得到缓解。投资者亦更加清楚自己的钱究竟去哪了。
-??项目运作的情况如何?
相较于电影项目投资,影视股权投资周期较长,得益于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在整个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及时的了解项目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内容。
信息披露制度从法律层面为投资者监督私募基金提供了有效途径。持续推进私募基金信息公开化、阳光化,减少了暗箱操作的现象,更好的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结语
参考境外发达市场,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影视项目的背后多有金融机构的身影,这意味着影视投资的项目会采用金融行为进行运作和监管。我们认为,采用私募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影视股权投资基金对影视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运作,是一种建立在法律法规制度下,更加合法合规、更加成熟的投资模式。
同时私募投资者基金完善的监管,运作期间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业专业化、规范化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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