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于8月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练卫飞,时任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全新好”,000007.SZ)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以全新好名义借款、提供对外担保
2014年至2015年,练卫飞为全新好实际控制人。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16日,练卫飞时任全新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4年4月至10月,练卫飞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私自携带并使用公司公章办理公司借款和对外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4月1日,练卫飞以全新好名义与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z201404-01),由吴海萌向全新好提供借款5500万元,借款期限365天,借款月利率为2%。4月4日,在吴海萌下达的《指定付款函》要求下,深圳市圣海诺贸易有限公司向练卫飞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大中非投资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账户转入5500万元。4月7日,练卫飞向吴海萌出具了收据,收据上加盖全新好公章。练卫飞在签署借款合同后未告知公司财务人员,致使公司漏记5500万元债务。
2014年5月18日,练卫飞以全新好名义与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z201405-03),向吴海萌借款5100万元,借款期限365天,借款月利率为2%。在吴海萌《指定付款函》要求下,5月20日,王沛雁向全新好中信银行账户转入4100万元;5月21日,圣海诺贸易向全新好该账户转入1000万元。5月25日,练卫飞向吴海萌开具了收据,收据上加盖全新好公章。该笔资金未被计入公司债务,实际被用于冲抵全新好对大中非投资、黄石市天浩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2014年5月20日,练卫飞以全新好名义与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由吴海萌向全新好提供借款4900万元,借款期限365天,借款月利率为2%。5月22日,在吴海萌《指定付款函》要求下,圣海诺贸易向全新好中信银行账户转入4900万元。5月25日,练卫飞向吴海萌开具了收据。该笔资金未被计入公司债务,实际被用于冲抵全新好对大中非投资的关联应收账款。
2014年10月21日,练卫飞与谢楚安签订了4份《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相关合同均加盖全新好公章。合同约定练卫飞向谢楚安合计借款1亿元,由全新好等三方为练卫飞提供保证担保。10月22日起,借款资金分多笔陆续转入指定收款账户。2018年11月3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6]深仲裁字第2123号),练卫飞需偿还谢楚安未偿还部分借款本金2187.71万元及对应的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全新好对练卫飞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深圳证监局认为,练卫飞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优势和便利,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和公司用印审批程序,以公司名义借款、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担保事项发生后,练卫飞未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对上市公司长期隐瞒应披露事项。练卫飞作为全新好原实际控制人,直接决策、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练卫飞的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二、练卫飞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练卫飞未将钛矿包销合同无法执行,以及全新好子公司收回钛矿包销预付款交亿巨有限公司托管事项告知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董秘,指示香港广新出具有误导性陈述的回函,导致全新好信息披露违法,2014年6月被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练卫飞未经合同流程审批,以全新好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涉及借款及财务费用合计7733.5万元,亦未安排公司对相关借款事项予以披露,致使全新好未按要求履行临时公告义务,漏记出借人转入大中非投资银行账户的2100万元负债等事项,2015年12月被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练卫飞授意全新好相关人员对外支付大额资金,参与、实施筹划股份转让事宜,知悉相关股票被司法轮候冻结,但未依法及时告知公司,致使全新好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2月被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深圳证监局认为,练卫飞守法与合规意识淡漠,长期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优势和相关职务便利,导致全新好治理严重缺陷、内部控制混乱,引发多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被监管机构处罚后,不仅不积极悔过改正,反而蓄意隐瞒,致使本次案件违法事实在前次处罚决定作出后才被发现,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加之前述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练卫飞累计遭罚款共计14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全新好成立于1983年3月11日,注册资本3.46亿元,于1992年4月13日在深交所挂牌,陆波现为法定代表人,黄国铭现为董事长,截至2020年3月31日,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500.01万股,持股比例21.65%。
当事人练卫飞,自2008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16日任全新好3届董事长。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2015 年 12 月 15 日,原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博融和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与 前海全新好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持有的全新好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前海全新好行使,前海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夫妇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2013年年报显示,练卫飞:男,1966年2月2日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广州越秀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博览中心董事长、广州AEC集团董事长、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广州市第十二、十三届人大代表,广州市越秀区政协常委,2010年9月起相继担任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BVI)、中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2月起任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练卫飞先生是公司第二大股东(第一大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且为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
当事人:练卫飞,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17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全新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练卫飞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练卫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以全新好名义借款、提供对外担保
2014年至2015年,练卫飞为全新好实际控制人。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16日,练卫飞时任全新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4年4月至10月,练卫飞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私自携带并使用公司公章办理公司借款和对外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4月1日,练卫飞以全新好名义与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z201404-01),由吴海萌向全新好提供借款5500万元,借款期限365天,借款月利率为2%。4月4日,在吴海萌下达的《指定付款函》要求下,深圳市圣海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海诺贸易)向练卫飞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大中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非投资)光大银行账户转入了5500万元。4月7日,练卫飞向吴海萌出具了收据,收据上加盖全新好公章。练卫飞在签署借款合同后未告知公司财务人员,致使公司漏记5500万元债务。
2014年5月18日,练卫飞以全新好名义与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z201405-03),向吴海萌借款5100万元,借款期限365天,借款月利率为2%。在吴海萌《指定付款函》要求下,5月20日,王沛雁向全新好中信银行账户转入4100万元;5月21日,圣海诺贸易向全新好该账户转入1000万元。5月25日,练卫飞向吴海萌开具了收据,收据上加盖全新好公章。该笔资金未被计入公司债务,实际被用于冲抵全新好对大中非投资、黄石市天浩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2014年5月20日,练卫飞以全新好名义与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由吴海萌向全新好提供借款4900万元,借款期限365天,借款月利率为2%。5月22日,在吴海萌《指定付款函》要求下,圣海诺贸易向全新好中信银行账户转入4900万元。5月25日,练卫飞向吴海萌开具了收据。该笔资金未被计入公司债务,实际被用于冲抵全新好对大中非投资的关联应收账款。
2014年10月21日,练卫飞与谢楚安签订了4份《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相关合同均加盖全新好公章。合同约定练卫飞向谢楚安合计借款1亿元,由全新好等三方为练卫飞提供保证担保。10月22日起,借款资金分多笔陆续转入指定收款账户。2018年11月3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6]深仲裁字第2123号),练卫飞需偿还谢楚安未偿还部分借款本金2,187.71万元及对应的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全新好对练卫飞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指定付款函、银行转账凭证、相关诉讼仲裁文件、全新好情况说明、吴海萌询问笔录、练卫飞《关于谢楚安、吴海萌相关案件的说明及承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练卫飞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优势和便利,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和公司用印审批程序,以公司名义借款、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担保事项发生后,练卫飞未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对上市公司长期隐瞒应披露事项。练卫飞作为全新好原实际控制人,直接决策、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规定,练卫飞的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二、练卫飞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练卫飞未将钛矿包销合同无法执行,以及全新好子公司收回钛矿包销预付款交亿巨有限公司托管事项告知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董秘,指示香港广新出具有误导性陈述的回函,导致全新好信息披露违法,2014年6月被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练卫飞未经合同流程审批,以全新好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涉及借款及财务费用合计7733.5万元,亦未安排公司对相关借款事项予以披露,致使全新好未按要求履行临时公告义务,漏记出借人转入大中非投资银行账户的2100万元负债等事项,2015年12月被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练卫飞授意全新好相关人员对外支付大额资金,参与、实施筹划股份转让事宜,知悉相关股票被司法轮候冻结,但未依法及时告知公司,致使全新好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2月被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练卫飞守法与合规意识淡漠,长期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优势和相关职务便利,导致全新好治理严重缺陷、内部控制混乱,引发多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被监管机构处罚后,不仅不积极悔过改正,反而蓄意隐瞒,致使本案违法事实在前次处罚决定作出后才被发现,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