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5月29日,为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要求,支持证券公司充实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此次《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二是为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债券品种预留空间。三是统一法规适用。将规定中机构投资者定义统一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将次级债券销售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四是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作为上位法依据。

“证监会修改《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丰富证券公司的资本补充工具,有利于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提高流动性。”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次级债和减记债都能补充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增强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进而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国际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郑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证监会表示,自201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次级债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三年,证券公司共发行次级债4563亿元,占证券公司公司债发行总规模的34%,次级债已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流动性和资本补充工具。但目前仅限于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且发行减记债等其他品种也缺乏明确依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更好支持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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