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制品企业注意:即日起,出口黄金可少交这些材料!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2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作出修改。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修改内容为: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中新经纬客户端对比发现,修改后的办法,将企业申请出口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了简化。据了解,修改前的办法第十条内容为: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实物黄金库存量证明;

  (八)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黄金产能证明和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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