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板块迎利好,国泰君安启动回购+股权激励!拟斥资不超21.7亿回购,激励计划首次授予451人

A股券商板块又迎来利好!

继华泰证券之后,又一家头部券商宣布了回购+股权激励。今日下午,国泰君安向市场公告了回购+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告,国泰君安拟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不超过21.7亿元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不超24.39元/股。

根据公告,所回购的股份将用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以及未来一年内从内部提拔或外部引进的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相同职级人员。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8.03元,约为国泰君安最新收盘价的一半。而从解锁条件来看,未来三年,公司将重点考察归母净利润、加权ROE在对标券商中的排名。

今日下午,国泰君安向市场公告了回购 股权激励计划。而这也是继华泰证券之后,又一家启动回购 股权激励的头部券商。

根据国泰君安今日发布的公告,今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券商板块迎利好,国泰君安启动回购+股权激励!拟斥资不超21.7亿回购,激励计划首次授予451人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数量区间为4450万~89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0.5%~1%,回购价格不超过24.39元/股。截至本周五收盘,国泰君安A股的收盘价为15.96元/股。有非银行业分析师认为,公司此次回购计划的出台可能对二级市场表现会有积极的催化作用,但由于回购股份占比有限,催化的幅度也较为有限。

另外据公告披露,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1.7亿元,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告,国泰君安所回购的股份将用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以及未来一年内从内部提拔或外部引进的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相同职级人员。其中,这一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451人,占公司截至2019年年末在册员工总人数1.52万人的2.96%。

部分高管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券商板块迎利好,国泰君安启动回购+股权激励!拟斥资不超21.7亿回购,激励计划首次授予451人

就具体分配情况而言,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90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分配510.7万股,其他核心骨干分配7648.6万股,预留股份740.7万股。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8.03元,约为公司最新收盘价的一半。

国泰君安此次股权激励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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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告披露,国泰君安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并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3年解除限售,每年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3%、33%和34%。

而从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来看,国泰君安此次设计的条件综合考虑了归母净利润排名、加权ROE排名、金融科技创新投入指标,权重分别为50%、40%、10%,并以实现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达到 A 类 A 级或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这一综合风控指标为前提。

国泰君安此次股权激励在公司层面的解锁条件具体包括:

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在对标公司中排名前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对标公司中排名较2019年度提升1位,金融科技创新投入不低于6.05%;

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在对标公司中排名前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对标公司中排名较2019年度提升2位,金融科技创新投入不低于6.1%;

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在对标公司中排名前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对标公司中排名较2019年度提升2位,金融科技创新投入不低于6.15%。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按本计划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对标公司是指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及申万宏源6家上市券商。

据国泰君安测算,此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最高约6.47亿元。而据申万宏源非银团队测算,假设授予日收盘价16~20元,首次授予数量8159.3万股,静态测算得到每年摊销费用在1.3亿~1.95亿元,占2019年利润比重为1.5%~2.3%,不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压力。

近年来,已经有多家上市券商尝试员工持股计划。例如自2016年以来,已先后有国元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等券商发布了员工持股计划。其中,国元证券、兴业证券和招商证券的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得以实施。

不过相比员工持股计划,券商的股权激励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华泰证券曾在今年3月公告的回购A股方案中表示,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但该公司至今没有公告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

而今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新《证券法》对券商究竟是否可以开展股权激励做出了规定。

新《证券法》第四十条指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除此之外,新《证券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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