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重庆盈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重庆盈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基金”)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现场检查日,盈科基金管理的九江长藤绿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藤基金)、重庆明田绿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田基金)、重庆云鼎绿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鼎基金)、重庆同盛绿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盛基金)、重庆盈坛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坛基金)、重庆盈科数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数云基金)等6只产品合伙协议未明确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责任、渠道等事项。
长藤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8年年报。明田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云鼎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报,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同盛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报,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盈坛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数云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盈科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企查查信息显示,盈科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股东分别为重庆阿童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光大、北京绿科东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盈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9%、31%、10%、10%。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重庆盈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重庆盈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管理的九江长藤绿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藤基金)、重庆明田绿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田基金)、重庆云鼎绿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鼎基金)、重庆同盛绿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盛基金)、重庆盈坛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坛基金)、重庆盈科数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数云基金)等6只产品合伙协议未明确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责任、渠道等事项。长藤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8年年报。明田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云鼎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报,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同盛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报,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盈坛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数云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