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自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来,经过近4个月的努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准备就绪。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18家首发企业将上市交易。
8月21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和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分别对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9个和6个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合计回应15个(有部分重合)。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规则体系、技术系统、市场组织、审核注册等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创业板改革以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为主线,坚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3个原则,既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又体现了创业板“存量+增量”改革的特点:审核注册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机制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实施注册制。
证监会表示,去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实现了注册制破题,积累了增量市场注册制改革经验。今年在创业板改革中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为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下一步,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首批18家企业上市
交易规则迎三大变化
目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18家首发企业均已完成发行询价和申购。18家企业发行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间,平均值39.3倍,中位数37.9倍,总体符合市场预期。企业融资额在2.6亿元-27.2亿元之间,平均值11.2亿元,中位数9.8亿元,融资总额200.6亿元。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为持续优化发行上市服务,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深交所对摇号抽签业务承办主体、服务费用和服务内容做出调整。一是由深证信息免费承办摇号抽签业务,二是优化市场服务体验。
值得注意的是,在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首日,创业板股票交易机制将发生变化,投资者需要做好准备。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创业板改革系统完善了创业板交易机制,同时适用于增量公司和存量公司,有利于提高创业板整体定价效率。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日涨跌幅限制为20%。存量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至20%,相关基金也实行20%涨跌幅限制。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推出市场化约定申报,允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参与转融通出借。三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价格笼子机制。
“广大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交易规则的具体要求,充分了解新老交易机制的差异化安排。严格遵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参与交易。同时,密切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基本面,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科学决策,理性投资。”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提示道。
由于创业板基础制度发生较大变化,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与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创业板对存量投资者与增量投资者作了差异化的适当性安排。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不变,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参加交易。对增量投资者,要求在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与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发布并实施后,深交所采取系列措施,确保新规平稳执行。一是指导证券公司全力做好业务和技术相关实施准备,有序推进市场组织工作。二是及时配套发布相关业务和技术通知,持续更新有关问答,确保市场准确理解并执行创业板适当性要求。三是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等活动,全面、深入、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
对于创业板后续的交易监管,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深交所基于创业板市场特点,持续优化交易监管,着力增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筑牢市场交易风险防线,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实施。一是强化交易制度建设,保障交易监管规范透明。二是充分尊重交易自由,切实保护合法交易权。三是严守自律监管底线,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退市制度设置过渡期安排
完善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
在退市制度方面,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全面优化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具体包括:一是简化退市程序,二是优化退市标准,三是严格标准执行。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创业板存量公司与投资者较多,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对存量公司适用新的退市制度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原则上,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适用新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但在新规发布前,已经触及原退市标准而暂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报触及原标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继续适用原标准实施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目前,已对乐视网、金亚科技、千山药机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对天翔环境、暴风集团作出暂停上市决定。
在跟投方面,创业板改革借鉴了科创板的有益经验,并对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做了优化。跟投对象方面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和高发行价企业实施跟投制度,其他企业不实施。
对于创业板差异化跟投制度,证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是,创业板是一个存量市场,已经拥有相对众多的投资者群体和长期形成的估值定价体系,普通企业跟投的必要性较小。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对创业板是一个新生事物,商业模式、经营方式、股权架构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与普通企业有较大差异,高价发行企业投资风险往往也较大,有必要通过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更好履行“看门人”职责,审慎合理定价,控制风险。
在压实中介责任方面,证监会表示,将从进一步细化履职要求、健全责任约束机制和加强法律责任追究三维度入手,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推动其归位尽责。
在完善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机制方面,证监会表示,在推进创业板改革同时,证监会与有关方面一起努力,认真贯彻新《证券法》,共同打好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组合拳”。主要有三点:
一是推动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推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实施落地。二是推动出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司法保障意见。最高法、广东省高院先后出台创业板改革司法保障意见和文件。三是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5月15日挂牌成立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将接受投资者等当事人的申请,为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帮助广大投资者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另外,证监会正在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欺诈发行上市责令购回等制度规定,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便利投资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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