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风华高科股民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对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作出认定,判决风华高科赔偿26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约8000万,对于风华高科提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及应当考虑系统性风险的主张,广州中院未予支持。
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风华高科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初步判断,在2016年3月29日到2018年8月8日之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8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炜衡金融315团队已为下一批索赔的投资者准备好立案材料,近期将提交至广州中院。
张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的内容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风华高科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风华高科的交易记录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帮助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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