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

实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

证监会8月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证监会拟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九章八十条,较原办法新增十八条,修订四十二条,删除(含合并)十一条。具体修订内容包括实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证券法》适应性修订以及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做出相关修订三大方面。

根据起草说明,实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主要包括如下七项内容,一是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证券法》《通知》的规定,《管理办法》列举了《证券法》规定的两项积极条件和两项负面限制情形,以及《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二是明确了注册程序。根据《证券法》《通知》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

三是加强对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执业的监管。根据《证券法》《通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的相关原则,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管理办法》明确了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核查责任,以及主承销商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的复核责任,并增加相应罚则。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承销机构建立问责机制、防范过度激励和低价竞争的相关规定。

四是调整了公司债券交易场所。根据《证券法》《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等规定,《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债券交易场所不再包括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

五是明确对于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根据《证券法》《通知》规定,授权证券交易所负责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证监会对证券交易场所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其他公司债券业务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以及证券交易场所的报告义务。证券交易场所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证监会责令其整改。

六是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义务。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并在罚则中增设相应内容。

七是丰富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监管,压实承销机构责任,维护债券市场秩序,《管理办法》规定了“限制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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