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殷兴山「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强化监管作为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的四项重要原则之一,凸显了强监管的重要性。但现有的金融法律对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相对偏轻。如对个别涉及金额上百亿元、给投资者造成巨大亏损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监管部门虽然依照原《证券法》顶格处以罚款60万元,但这显然起不到法律的震慑作用,还造成监管不力的印象。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违规披露信息的单位处罚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证券领域的违法成本显著提升。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订,金融立法滞后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一是新增职能缺少立法配套。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职能调整,但立法没有相应配套。比如,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配套修订,人民银行在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等职能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二是过与罚严重不匹配。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反洗钱法》对合规性违规问题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万元,对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0万元。这种无关痛痒的处罚力度,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三是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趋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但在我国法律层面没有得到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十几年来发生巨变,实践中已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有关规定进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控制等指标的管理,但在我国法律层面没有得到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急需加快相关领域的金融立法进程。一是加快现有法律修订。建议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进度。二是注重统筹完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错综复杂,金融法律之间相互影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联系紧密,人民银行有履行反洗钱职责,商业银行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主体。为此,建议在修法时加强金融法律之间的统筹兼顾。三是突出重点做好法律修订。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目前央行履行新职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问题;《商业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与当前业务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反洗钱法》重点在于解决处罚范围窄、金额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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