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降 企业仍待系统纾困

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次规定最大亮点是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过去的24%和36%下调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同时,《规定》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业内表示,《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仍是一项系统工程。

一年期LPR的4倍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按照《规定》明确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计算,融资成本大幅下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为例,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过去的24%和36%“两红线三区间”出现明显下调。

除调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外,《规定》还新增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视为合同无效情形。另据新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据统计,近年来,每年约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表示,实际上,民间借贷有一定比例是高利借贷,约定利率较高,甚至远高于此前规定的36%上限,新的利率保护上限大幅降低,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实际按照新利率保护上限支持借款人利息收益的,打击了高利放贷行为,会使一部分专业从事放贷的机构或个人充分考虑法律风险,放弃高利放贷行为。

对于降低个人及企业融资成本,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越低越好?对此,贺小荣坦言,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或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

小贷助贷是否适用引争议

需注意的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使用对象为: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究竟如何判断放贷机构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行列?小贷、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受其约束?助贷、联合贷款类业务是否受到影响?一系列问题引发业内热议。

一资深行业人士指出,判断是否属民间借贷有一个“金标准”,即看借贷关系里的资金来源,如果资金来源于持牌的金融机构,就不属于民间借贷,反之则属于。而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此次民间借贷保护上限下调,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放贷、助贷机构,短期不会有影响。

事实上,关于小贷、融资租赁等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有争议。早在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曾说明,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而其中便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

“如果这次发布的新规定没有与之相左的意见,应当认为今天发布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小额贷款公司是持牌专业放贷机构,其从事的业务是专业金融服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如是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但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看来,尽管小贷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业内存在争议,甚至不同监管部门对此态度不一,但从过往情况来看,小贷利率还是参照了民间借贷利率,会因此受到影响。

改变借贷市场供给格局

不可否认的是,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仅仅是对民间借贷,对整个金融市场均影响深远。在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司法认定的利率上限,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定价空间,将改变借贷市场的供给格局。最直接的结果是:民间借贷产品将进行大规模整改,短期大量产品将下架调整。同时,不合规、经营能力差的机构将加速退出。

此外,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于百程称,在实际业务中,以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为代表的新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群,之前其业务依据的利率红线标准也是24%和36%。因此,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这次利率上限的大幅下调,可能导致短期内的行业困难加剧。首当其冲的是逃废债问题,在恶意逃废债已经产业化、集团化的当下,下调利率上限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得短期内各金融机构坏账率激增。其次市场真实利率的决定者不在于放贷机构,而在于借贷方。”金融行业从业人士李敏(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直言,下调利率上限会使得消费金融行业规模大幅萎缩,机构重新聚焦头部用户,长尾用户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相当大的一部分借贷需求会重新转地下。

“此外,非银金融机构的实际经营方面,15.4%的利率上限低于相当大一批非银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 运营成本,客群相对不甚拔尖的企业面临相当大的经营压力。”李敏称。

需多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划定牵一发而动全身,但借贷市场格局变化之下,融资成本仍旧是根本问题。在采访过程中,有业内人士表示出些许担忧。此次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疫情期企业融资成本,但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融资本非易事,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规定》出台后,面对信贷利率大幅下调,仍需提防部分信贷机构转至地下。

此前,全国工商联曾发布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90%以上受访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1/3企业融资来自民间借贷。与企业交流过程中,北京商报记者获悉,由于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系数较大、现金流及抵押资产有限且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获得金融机构信贷能力十分有限。

“鉴于多方面因素,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此次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贷款利率灵活性有所提升,但也的确会存在部分借贷机构向地下转移的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指出,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还需着眼于政府层面对于具体措施的落地。例如,相关部门可通过成立地方及全国中小企业纾困、发展基金,或让行业协会组织中小企业抱团并为它们提供更多低息且廉价的贷款方式,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谭杰灵表示,新规降低最高借款利率对中小企业而言属于利好,可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还款压力,也遵循借贷市场利率的客观变化,但中小企业的借款成本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不排除其融资更贵的可能。“我们应看到即便没有疫情影响,市场借贷利率总体而言也呈下降趋势,新规只是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确认该趋势,明确对今后民间借贷中超过4倍LPR的利息不予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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