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体系构建Ⅰ:创新组织体系的实践、认识与构建要求
(本文由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研究并发布。)
企业创新体系由三个二级体系构成:创新运营体系、创新组织体系和创新管理体系。其中,创新组织体系是实践界一直以来努力比较多的方面,包括成立中央研究院、研究总院、创新平台、产业孵化子公司等(其它两个体系探讨详见《企业创新体系构建Ⅲ:创新运营体系及其四个层次》和《企业创新体系构建Ⅳ:创新管理体系与经济权配置》)。
创新组织体系,从理论角度看由三个资源和功能系统构成:一是科技研发组织体系;二是科技产业组织体系;三是创新中心或创新总部。
科技产业组织体系。虽然对很多企业来说,大部分现有产业未来都是要走创新发展道路的,但科技产业组织体系并不等同于企业现有产业体系。这涉及一个实践起点和条件的问题:即对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说,刚刚开始走向创新发展,以往的运营发展是一种管理难度,创新发展则管理难度显然更高了;而且,很多大型综合性集团经过多轮整合,现在产业链非常全、也很广泛,要在每个产业链环节都创新发展不太可能、或至少短期内不行——更何况从国外的先进实践看,优秀创新发展企业都是聚焦在价值链的某些核心领域,即便涉足其它环节也只是作为运营发展或战略把控需要。
创新中心,从功能性质上看,是形成创新产业并实现多轮循环的功能载体。复斯专家指出其实践重点是:形成创新产业而非创新产品、更不是创新技术,因为那是技术中心的任务;而且可以实现多轮循环,不是一次转化、长期销售。若从具体功能上讲,技术成果转化就是典型的创新中心功能而非技术中心功能——技术中心在该环节只是提供技术支持,而这仅是成果转化中的部分工作或二级工作,它不是抓总的主体。
实践中,创新中心的组织构造方式有很多。由于我国当前大部分企业还是以科技为核心的创新发展,所以在各种构造模式中技术资源及科研主体在创新中心的组织形成中都占据了比较重要位置。如:一些集团的创新中心和技术中心功能由同一主体承担,即“双中心模式”;而另一些集团成立了单独的创新中心,让其专门负责孵化和成果转化等工作,同时还存在独立的中央研究院,因此属于“双主体模式”;此外,还有“子集团模式”,即将科研主体和产业主体深度重组在一起,形成针对特定产业方向的创新中心和发展实体。只是该模式形成的创新中心往往都是二级创新中心,如果集团层面没有针对一级创新中心的专门组织安排,常存在集团一级创新中心缺失的问题。所以相对来说,对于产品方向或产业方向比较分散、技术关联很弱的集团,采用这种模式比较多(详细探讨见《 》一文)。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根据自身的认识和企业特点构建创新中心,这其中有单一模式、也有组合模式。如某集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使用子集团模式,而在其它产业上采用双中心模式。继科技研发组织体系和科技产业组织体系之后,创新中心构建正成为当前企业创新发展实践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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