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6月22日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后首批受理企业亮相已有2天,截止到6月24日晚间7点,受理企业已经增至50家。相较前两日,6月24日受理的企业略有减少,达7家。
随着受理企业名单的进一步扩大落地,创业板注册制落实也更进一步。对于深度参与其中的券商来说,创业板注册制下,中小券商投行景气度有望迎来提升,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迎来新的机遇。
据记者统计,截止到目前,共有23家券商参与这50家公司的项目保荐,其中10家保荐数均不止1家,在这其中,国金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数最多,均为7家。
与科创板保荐券商由“三中一华”占据头部的现象不一样的是,从目前创业板注册制保荐券商的分布来看,排在前列的多为中小型券商。有券商指出,未来相对于龙头券商,中小券商预计在创业板的竞争力度加大,不仅如此,券商投行的分化也将进一步加剧,有望走出更多的精品投行。
与此同时,6月24日晚间,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进一步压实违法违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好推进透明交易所建设,护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行稳致远。事实上,推进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公开,既是夯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度基础、引导市场主体遵规守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深交所持续建设透明交易所、实现阳光监管的重要举措。
23家券商参与保荐
国金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数均多达7家
与科创板保荐券商由“三中一华”占据头部的现象不一样的是,从目前创业板注册制保荐券商的分布来看,排在前列的多为中小型券商。
整体来看,截止到目前,共有23家券商参与这50家公司的项目保荐,其中10家保荐数均不止1家,不过,券商之间的保荐数量也存在着较大分化,据记者统计,前五家券商合计保荐26家企业,占比超过50%。
具体来看,国金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数最多,均为7家。不过,尽管保荐数量一样,但二者保荐企业的融资金额却差距甚远。
据记者统计,中信建投证券保荐的7家公司合计融资金额为194.27亿元,而国金证券保荐的7家公司累计融资金额则仅为34.05亿元,前者融资总额是后者的近6倍。
长江承销、东莞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均保荐了4家公司,民生证券保荐数次之,达3家;而综合实力排在前十的几家券商,如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银河证券保荐数则并不算多,均只有2家。
与此同时,中原证券、长城证券、兴业证券等13家券商保荐数均为1家,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也不乏中金公司这样投行实力强劲的券商。
中小券商竞争力度或加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创业板注册制受理企业的保荐机构中,中小券商保荐数量较多。那么,这是为什么?
有业内人士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6月15日-6月29日),深交所仅受理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暂未开放新企业申报,所以前期在审企业较多的保荐券商目前暂居领先地位。
粤开证券估计,6月30日起,深交所将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预计届时将有大批企业申报。
据了解,创业板注册制允许亏损企业上市并设置行业负面清单,鼓励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支持传统产业与创业产业融合。IPO审核流程方面采用与科创板相同的做法,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流程更加简化,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全公开流程,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两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15个工作日,IPO注册制申报周期将较核准制审核周期大幅缩短。
不过,尽管如此,中小券商数量居多也反映出当下这些券商在创业板注册制下的不同处境,和科创板不一样,中小券商在创业板的保荐竞争力度或许更大。
长城证券预计,管理层是考虑到创业板的定位差异,尤其是包括服务于潜在挂牌上市公司的中小券商的资本实力差异,可能未来相对于龙头券商,中小券商预计在创业板的竞争力度加大,与此同时,券商未来投行产业链将更为完善,价值链将更长,包括并购再融资、分拆上市等。未来,在投行领域的分化也将加剧,有望走出更多的精品投行。
护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深交所公开上市公司违规处分标准
6月24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进一步压实违法违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好推进透明交易所建设,护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行稳致远。
《实施标准》是深交所在前期已发布的三个板块《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基础上制定,旨在向市场阐明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和纪律处分裁量标准。一方面,按照新证券法、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系列规则等最新监管要求,对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予以整合、拓宽与更新;另一方面,坚持“透明搞改革”,切实回应市场需求,主动公开市场关心的监管标准和裁量尺度,避免出现“口袋政策”。
本着“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原则,深交所就《实施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2家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实施标准》吸纳了26条合理可行的建议,以适应市场需求和自律监管需要。
来看看此次《实施标准》的一些特点:
1、立足公开原则,扩大适用范围。
有别于《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一特定主体的“公开谴责”特定处分类型,《实施标准》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全部种类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均予公开,进一步拓展纪律处分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2、遵循过罚相当,明晰考量因素。
《实施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深交所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综合考量的主客观因素,明确当事人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作用、职责权限及履职情况等将成为区分当事人主次责任的重要依据。对于造成交易异常、影响股票上市条件、违规金额巨大或违规行为长期持续、履错屡犯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而对于自查发现、积极补救、不可抗力导致违规的,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3、增强监管威慑,强化问责力度。
《实施标准》首次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职务、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的实施标准予以落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分力度。
这三类处分不同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声誉罚”,其威慑性和惩戒性质更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主要适用于触及财务造假、短期内多次被纪律处分或者存在数个严重违规等情形。
4、区分违规类型,盯紧关键少数。
针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实施标准》分条款列示不同违规类型及对应的处分标准。
一是信息披露违规,完善针对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分别规定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标准;
二是规范运作违规,重点规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财务资助等典型违规,对指使违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加大处分力度,并统一三个板块的处分数量标准;
三是证券交易违规,区分主动交易违规和被动违规,并规定因强制平仓、司法强制执行等被动因素导致交易违规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5、压实中介责任,督促勤勉尽责。
《实施标准》对中介机构处分设专章规定,主要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上市公司违规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等、不配合监管及其他”四类违规情形。同时,按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三档纪律处分,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挥出核查把关的“市场看门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