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锁期由18个月重回36个月?两公司战投销期承诺延长,是自愿还是监管意图?500亿战投或受影响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再融资新规实施百日之后,战略投资者参与定增或增隐性门槛。

5月中旬至今,参与九强生物、中成股份两家公司定增的战略投资者先后发出《承诺函》,称出于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认购的股份自愿增加锁定期至36个月。这一反常举动引来了行业人士的关注。有行业人士指出,战略投资者的这一举动与监管层的某些要求有密切关联。

“把锁定期变为36个月,短期浮盈吸引明显减小,规则与实际操作出现不匹配,是资金的困惑之处”,有投行人士如此评价。

销期减少到18个月等定增新规的调整,催化了资金参与A股再融资的热情,迄今为止共有79家A股公司表态引入战略投资者,合计募资近500亿元。

战投为何自愿延长锁定期

5月13日,参与九强生物12亿定增的战略投资者表示自愿增加18个月的锁定期。九强生物在公告中透露,国药投资基于对公司研发能力、行业地位以及体外诊断试剂行业发展前景的认可,国药投资愿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长期支持,进一步促进我国体外诊断行业实力的提升。因此,在前述基础上,国药投资自愿追加承诺,“公司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样的例子还发生在中成股份身上。

中成股份3.5亿定增的战略投资者也发布了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5月27日,中成股份表示,收到甘肃建投、兵团建工、大唐西市出具的《承诺函》,为加强与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长期支持,谋求长期共同战略利益,上述认购对象自愿作出延长持股锁定期至36个月。

在九强生物的战略投资者做出延长锁定期的声明后,仅过了17天就收到了证监会的同意批复。5月29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九强生物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市场人士推测,战略投资者主动要求延长锁定期,是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在A股曾多次出现控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主要目的是稳定公司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则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他认为战略投资者的这一举动与监管层的某些要求有密切关联。王骥跃指出,如果投资者参与定增不能实现盈利预期,那对市场并不是好事。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是敬畏市场的体现。” 王骥跃说。

“在修订规则方面,还需要再慎重一些。出台刚满月即修改规则,改完规则再通过个案进行指导,是对规则的不尊重。”有行业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的放松与疫情之下上市公司经营压力陡增,双重催生了再融资市场的火爆。

自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再融资新规以来,共计422家上市公司首发定增预案,预计募集金额近6000亿。

同期,伴随着3月“战略投资者”被明确界定,A股开始纷纷公告定增引入战投,3月、4月、5月分别有10起、41起、28起。

迄今为止,共有79家A股公司表态引入战略投资者,合计募资近500亿元,融资金额在数百万到数十亿不等,其中融资规模在5亿以上的上市公司达到30家,10亿以上的也有17家。

再融资新规两度调整

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修改。与原先的再融资规则相比,新规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允许锁价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二是基准价从9折降到8折;三是发行对象放宽至35人;四是缩短锁定期至18个月和6个月,并不再适用减持新规;五是各板块规则统一,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资产负债率不低于45%的限制;六是放松发行规模,从总股本的20%提升至30%。

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发布主要的修订集中在过度期规则:

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证监会表示,《再融资规则》自2019年11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证监会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调整表示认同。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107份,主要集中在“新老划断”规则适用、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后,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体系,严把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再融资新规在出台一个月后再次迎来了调整。3月20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得到明确——监管问答显示,《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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