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大声】“在美国,被贴交通罚单若觉得不公正,可去交通法庭申诉,这是为了防止警察执法失误。有一次,我先生停车吃了罚单,因为他没看见禁停标识。疑惑间,他就在那个地方找啊找,发现原来禁停标识从杆子上部滑落到地面了,当然没法看见。于是他去了交通法庭,陈述理由。法官一听,一锤定音,立马取消那张罚单。总觉得,那是一个让人特别是弱者讲理的地方。”
——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周生,近日,一则题为《关于人民大学雷洋同学意外身亡的情况说明》称,5月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生雷洋从北京昌平家中出发前往机场接亲属而后失联;次日凌晨,家属接派出所消息,雷某涉嫌嫖娼,在被警车带往派出所途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一、“死者是不是名校、是不是硕士、是不是中产、是不是刚做父亲、是不是过结婚纪念日的丈夫甚至是不是洁身自好与这件事的关键疑点都无关。关键疑点是警方剥夺了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之后这个人死了。一个生命怎么消失的真相必须被追问和呈现。生命无价,哪怕赤贫文盲光棍儿大老粗色情狂也一样。”
——专栏作者@李佳佳Audrey
二、“讨论政府公信力,讨论警权,讨论人权,我觉得都太知识分子了。人死在公人手里了,公家想稀里糊涂糊弄过去,在万恶的旧社会它也不行。对这件事应该就一个目标,逼迫北京警方提供足够的真实信息,如有肇事者,必须让肇事者负责。交临时工,那也得交出来。不是老说驯服权力吗?驯不是教育,驯就是驯。”
——作家@李海鹏
三、“我们的传统文化在多大程度上保守了我们的道德维度?举个例子,毒食品泛滥,用一句古训‘己所不欲勿施他人’就可以解决:你自己都不吃的东西怎么能给别人吃呢?然而,毫无作用,照样毒杀同胞。没有法治和制度保证,儒家的道德律令和真实生活永远是两张皮。”
——作家@北村
四、“只有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才能有正常的科普。比如一年轻人得癌症死了,正常的科普当然是讲这病的死亡几率和现在的医疗手段等,当然是说不能怨医生什么的,但如果医生没执照,科普就毫无意义了。所以,什么PX项目,什么警察所里青年猝死之类的,在不正常的社会里,发生事故的时候,根本没必要科普,否则,你就无意中替别人洗了地。”
——动物学领域达人@冈瓦纳
五、“因为从管理层到员工对短期KPI的追逐,我们的价值观被挤压变形了,业绩增长凌驾于用户体验,简单经营替代了简单可依赖,我们与用户渐行渐远,我们与创业初期坚守的使命和价值观渐行渐远。如果失去了用户的支持,失去了对价值观的坚守,百度离破产就真的只有30天!”
——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今日面向全员发出内部信,信中表示:强调用户至上,牺牲收入在所不惜。
六、“如果我是李彦宏,公开信就写几句话:1,作为企业领导人,我承担全部责任。2,作为亿万网民的首选搜索引擎,我们要挥刀断腕,检讨和改变商业模式,顺天应时。3,设立魏则西日,永志不忘:离开价值观的坚守,百度就在悬崖上。”
——网友@侯小强
七、“文章复出的艰难,表明互联网时代明星和公众娱乐权力的变化:明星不再只是被仰望,也不再能够通过台面下的媒体运作左右舆论。相反,公众凭借社交媒体在传播强度上的优势,让他们在话语权方面实现了某种程度的‘逆袭’。”
“从‘周一见’到抽烟道歉,两次事件之间,文章终于学会了认错,也终于开始走出没有赢家的舆论负和游戏——当文章用行动证明了自己能够道歉,公众也可以选择原谅——就这个角度讲,文章吸烟道歉是对控烟最好的科普,也是对明星危机管理最好的科普。”
——肥罗君《文章吸烟道歉为什么能获得大众的原谅?》,日前,一则有关文章在火锅店包间内抽烟的视频在网上曝光,涉事店方被责令整改,该事件被法制节目报道。5月8日下午,文章在微博中表示“接受批评,严于律己”,为在公共场所吸烟一事道歉。
八、“鸡汤文本无罪,鸡汤文里有假也不假。但鸡汤文与附带广告的鸡汤文不能简单归为一类,它们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以鸡汤文为掩护的广告,法律性质是广告而非鸡汤。以鸡汤文为掩护的诈骗信息,也是诈骗信息。我们姑且将前者称为‘鸡汤广告文’,后者称为‘鸡汤诈骗案’。”
“直接介绍产品是广告,间接介绍广告也是广告。既然‘鸡汤广告’受广告法约束,那就简单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那些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能事的‘鸡汤广告’不但应受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更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京报《傍上鸡汤文的虚假广告非法律“擦边球”》,作者法律学者王琳。据新京报报道,鸡汤文大多由专门微信公号或APP等转发平台进行分发,注册人员再通过转发此类附带广告的文章获取分成,转发一次1到5分钱;一篇10万 文章,转发平台可获得3万元的灰色收入。
九、“靠接吻表达和增强信任感的逻辑本身就有问题。社会信任感是测试社会约束机制和道德发展水平的‘试金石’,不是有了信任感之后才提升了社会发展水平,而是社会发展水平首先提高,人与人的信任感才会随之增强。个体的付出和积极的回馈是社会信任感的基石,但关键还是大环境的塑造,只有法律规范和社会制约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大众才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反之,法律和道德不能免于自身受到伤害,大众就会产生各种担忧和不信任感,无论举办多少‘亲吻陌生人增加信任感’的活动,社会戾气都不会有消散的趋势。换言之,所谓的不信任感,终究是出于个体保护的需求。
一味强调个体的主观力量,企图单方面让个人表达对陌生人的信任感,而不从主观源头上下功夫,不积极营造正确的安全的环境,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即便是信任感时有增强,很快也会反弹。”
——中国青年报《不要指望“生人亲吻”提高社会信任度》,作者韩中锋。据潇湘晨报,5月7日下午,长沙西湖公园,来自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学生组织了一场亲吻陌生人的活动。从3月底开始,他们便在QQ交流群内发布信息,有近200人报名,但“线下”真正亲吻的日子,却因人员迟迟未到而推迟了一个多小时,最终完成亲吻的也不足10对。这群学生将活动的意义归结为“表达信任”。
十、“与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相比,我国当前对这个问题的治理还显得十分滞后。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
“立法问题之外,更为普遍也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学校不希望法律的过多介入。出了校园欺凌事件,轻则班主任老师教育批评,重则由学校教导处给予纪律处分。不到万不得已,学校很少会选择报警求助。因为这样一来,事情就会‘闹大’,影响学校的声誉甚至影响学校领导的仕途。‘多大点事啊’‘都是孩子,不懂事’‘教育教育就好了’,成了学校的口头禅。如果有被欺凌学生家长坚持选择走司法途径,反而会被认为是‘刺头’‘不近情理’。此时学校往往会站在‘欺凌学生家长’这边充当和事佬,帮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久而久之,校园似乎成了法外之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反而成为了滋生校园欺凌的温床。”
——财新网《根治校园欺凌,适度法律介入必不可少》,作者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并要求对治理情况进行逐级上报和集中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