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代言带货须经批准

近日,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对于播音员主持人参加私人活动,各播出机构要加强日常教育,做好事前提醒,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播音员主持人参与广告代言、商业推广、网络带货等各类商业活动,须经所在播出机构批准,新闻栏目播音员主持人参加此类活动要从严把关。对参加各类活动时因自身言行不当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播音员主持人,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中宣部、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代言带货须经批准

来源:中国新闻网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227 字。

转载请注明: 中宣部、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代言带货须经批准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