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如何惩治?法律作出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6日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禁载的九类内容,规定了七类国家支持制作播放的节目,并且明确提出“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如何抵制还在荧屏上频频登场亮相的“劣迹艺人”?如何匡正广播电视节目的低俗、媚俗化倾向?如何加强制度建设以推进广播电视节目风清气正?在广播电视节目样态繁多、影响力不断增强的今天,一部关系广播电视行业法律法规出台,将为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劣迹艺人”如何惩治?法律作出规定!

  近年来,不少“劣迹艺人”依然在各大广播电视节目中粉墨登场,不仅给受众带来了不良价值导向,也给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推动广播电视事业不断发展、制度建设不断健全,一直是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努力的主要方向——

  电视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电影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先后成立,积极推进电视和电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业内首次明确“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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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艺人”如何惩治?法律作出规定!

  但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建立更好的公序良俗、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服务,仅仅依靠行业自律还不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为广播电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会长、导演尤小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在法律层面上对“劣迹艺人”进行了规范,使得广播影视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框架下,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

  按照征求意见稿,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广播电视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行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推进诚信建设,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培训,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既提出明确要求,也细化惩戒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转载、合拍、进出口等均明确了要求。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

  对此,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林永健说,让“失德”者的艺术生命打上“折扣”,才能推动广播电视从业者真正做到从艺做事和立德树人相统一,推动广播电视事业不断向好。未来,广播电视从业者也将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好规范自己的行为。

  尤小刚认为,文艺作品摄制和播映有一定的时间差,对于“劣迹艺人”违反法规之前参与创作的节目,是否也要限制播出,这需要进一步研究。“而规范文艺从业人员的‘艺德’,从根本上应重视文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影视领域大部分从业人员由经纪公司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快建设登记准入制度,实现对人才的直接管理。”尤小刚说。

  

“劣迹艺人”如何惩治?法律作出规定!

  我们期待,在法律约束下,广播电视从业者能更好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自我管理,履行社会责任,既当高水平的创作人才,也要成为德艺双馨的名家。

  我们相信,在法律框架下,广播电视将更好地担负起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责任,推动形成健康清朗的文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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