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代言当行有所止
□ 凌锋
最近,号称千亿级的某P2P平台被警方立案调查。据媒体报道,该案件涉及到的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这则新闻牵扯出了某知名主持人为这个P2P平台代言的旧事。事发后,该主持人及时作出了回应,坦承了曾经代言的事情,并表态“会继续与平台和有关部门密切沟通,为妥善解决此事尽自己的力量”。应该说该主持人的态度是诚恳的,但是网民对此事的讨论甚至争论仍然没有停止,核心问题是该主持人到底该不该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界定代言人责任基本上都要求其主观上“明知”。如我国广告法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言人是否存在“明知”,不是靠街头巷尾的闲谈来确定的,必须尊重有关部门的调查,在没有明确的权威结论之前,不宜给任何人扣上违法或有罪的大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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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那种“赚钱的时候,觉得是自己英明决断,亏了钱就是误信他人,到处要求代言人承担责任”的论调,也是值得商榷的。正常的市场风险是责任自担,但这与金融领域内违法犯罪完全是两码事。即便公众人物不存在“故意”或“明知”,但涉案公司之所以找公众人物代言,不正是看中其知名度,就此为商品或服务信用背书,吸引消费者或投资者吗?
由具体个案说开,广告代言作为一种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的有效手段,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实至名归的广告代言能让商品或服务家喻户晓,为代言人形象加分,“别有用心”的广告代言则可能像“糖衣炮弹”,坑了社会公众,也让代言人形象受损。
但如果要求所有公众人物对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都有足够的了解,似乎也不太现实。所以,问题的解决之道,还是要回到社会共治的思路上来。一方面要及时跟进新兴业态的发展,将其存在的风险尽可能纳入到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中,另一方面也引导和教育公众人物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谨慎选择商业代言。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畅通渠道,把社会公众的投诉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代言风险提示结合起来。
这起事件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对于明星和全社会都是一场“活生生”的法治课。制度的完善、机制的健全终究不是一日之功,但公众人物多点法治思维、多点风险意识,从事代言活动时行有所止,是可以也是应该尽快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