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三不欺”:不能欺不忍欺不敢欺

  古代官吏“三不欺”的“为吏之道”

  《史记·滑稽列传》载褚少孙补记:“子产治郑,民不能欺;子贱治单父,民不忍欺;西门豹治邺,民不敢欺。”同样是“不欺”,就有“不能欺”、“不忍欺”、“不敢欺”的区别。唐朝司马贞的《史记索隐》中说,子产做郑国相国时,做到“仁”且“明”,所以人们不能欺骗他;宓子贱做单父县宰,为政清静无为,自己只是操弦弹琴,三年不下堂而民人大化,人们心里经常惦念着他,所以不忍欺骗他;西门豹做邺县令,以威严猛烈驾驭风俗,所以人们不敢欺骗他。

  这似乎是说:不同的行事方式会带来不同的行政效果,也体现着个性迥异的“为吏之道”。其实,子产、子贱、西门豹三人的不同“为吏之道”是与其自身背景紧密关联的。子产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孔子极其推崇他,认为他具有极高的德行,称他“古之遗爱也”。子产在郑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积极推行经济改革措施,其执政可谓事无巨细,亲力亲为,人赞其执政达到“至世之治”,子产执政的实践有法家的变革色彩,指导思想上却又带有明显的儒家倾向,他以超凡的个人能力实现了民“不能欺”;再看宓子贱,他是孔子有名的七十二弟子之一。子贱的施政方案是“躬敦厚,明亲亲,尚笃敬,施至仁,加恳诚,致忠信”,非常重视选用当地的“贤人”,完全是儒家“德治”理论的实践,他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使得民“不忍欺”,做到“鸣琴而治”;西门豹是战国时魏国著名的法学家,军事家。西门豹到邺地后,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基层官吏和巫婆神汉勾结,假借为“河伯娶妻”平息水患,乘机骗取百姓钱财,他选准时机,亲自出席婚礼现场,在上千百姓围观下,以新娘不美需通知河神另娶为由,当着上千民众的面,先后将巫婆等三人扔进河中,西门豹通过非常手段的威严猛烈,大树权威,令“吏民惊恐”,继而顺利地推行兴修水利等等工程建设,达到了民“不敢欺”的效果。以上三个人物,一个国家的最高执政官、两个基层官吏,他们的权力行使无疑带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不能欺”、“不忍欺”、“不敢欺”,可谓三种不同的“为吏之道”,三种不同的权力行使方式,都实现了“不欺”,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后世人称子产是事必躬亲的典范,宓子贱是委任责成的楷模,西门豹则是严厉督责的代表。

古代官员“三不欺”:不能欺不忍欺不敢欺


  “三不欺”反映的传统政治智慧及其现代启示

  细察“三不欺”所体现的“为吏之道”,其中蕴含着中国古人对权力行使的独特理解。古人心中的权力行使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了追求治理效果,达到民“不欺”,也就是“民服”,官吏们追求服从,努力实现服从。古代官吏会站在不同的角色立场,带着强烈的主观因素处理政务,其执政风格也会因各自的价值观、审美观而有巨大差异。无论官吏们注重诚意,或看重揽权,具体以心服为标准、以感化为作风,还是以不苟为原则、以慑服为方法,都给所谓的权力场带来丰富性和多变性。同时,古人非常关注官吏人格形象的塑造,并将其看做是否可以实现服从,以及如何实现服从的本质。历史上从来不乏有关权谋、权术的理论及实践。中国人的灵性和特性也体现“为吏之道”上了。

  今天来看“不能欺”凭借的是有效、高明的执政措施、制度;“不忍欺”依靠的是为官者的德性修养和德政方案;“不敢欺”依仗的是刚猛凌厉的作风和非常手段。现代法治社会中,职权法定是行使权力的前提,履行具体职责时,必须以法律为客观依据,应重视因职权而发生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这与古人更看重人与人之间关系有根本不同。因此,也就不必一味把追求服从看做权力的本质。封建时代官吏们为实现“不欺”,大行阴狠诡异的阴谋、权术观点应该被摒弃。

  进一步归纳“三不欺”,可作这样的总结:其一,为官者需加强自身德性修养。从西周时周公旦提出“明德慎罚”思想后,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中断“德治”的理论和实践,统治者如何“修德性”、“行德政”、“施德教”一直是影响朝政兴衰的大事,也是官吏“为吏之道”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其二,为官者要着重健全完善制度。官吏拥有督责权,才有权力行使的空间,而督责权的获取和落实,要靠事先的制度设定,这不仅为巩固行使权力的基础,也利于权力的顺畅落实,实现效率,并取得好的执政效果;其三,良好的制度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徒法不足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制度的贯彻执行极为重要,只有良好的制度被有效落实,才能取得“天下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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