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7日电 (杨京川)“保险企业社会办医”“肺癌筛查纳入医保”“严惩非法购销过期药品”……今年两会,多位代表委员聚焦医疗相关领域,提出了涉及医保和药品的多份建议。
关于医院——
去年年底,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旨在结合当前中国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实际,积极研究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骨科主任张伟滨表示,希望三级医疗体系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让老百姓更明确不是什么病都一定要去三甲医院。
“三级医疗体系的设置,本就是希望大家能方便看病、看好病,不一定什么情况要都到大医院去挤兑,二级医疗和社区医疗资源却闲置。”张伟滨称。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对于提高各地医疗卫生水平,方便群众就医有着积极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副校长明东建议,细化基层社区医院与三甲医院之间的医疗分工和全流程衔接体系,构建促进分级诊疗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强化和优化首诊、转诊、治疗、下转等患者就医的全流程衔接,促进分级诊疗落地实施。
2021年7月,国家卫健委也指出了分级诊疗的重要性。时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表示,加快完善分级诊疗的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以医联体建设为重点构建整合型的分级诊疗的体系。
“进一步完善研究型医生培养体系建设,并转变医院管理理念,划分研究型医院和临床型医院主要职责。”全国人大代表、齐鲁制药集团总裁李燕则提到了不同类型的医院。她建议,保障研究型医院的研究任务,建立合理的研究型医院管理、培训、考评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提出关于支持保险企业开展社会办医的建议。“建议放宽对保险企业兴办的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医疗资质准入限制,加快该类医疗机构接通医保审批时间,简化医保审批流程。”周燕芳表示。
周燕芳还说,对区域内新建的、紧缺的专科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或优惠,并对社会办医承担的政府公益性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减免。
关于医保——
“很多医疗保险都是一次性的,出险后就不再进行其他重疾保障。”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建议,完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
朱同玉举例称,“有人会面临一旦出现一个肾脏肿瘤,其他肝脏疾病就不能赔付这类问题。”他表示,加大商业保险保障力度,通过医疗技术阻断疾病,让保险不但起到保障作用,同时也能起到健康促进作用。
在朱同玉看来,目前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属于以医保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制度模式,因此商保应该更大力度地介入,更加惠及老百姓。
“建议将基因检测和质谱检测项目纳入医保,切实减轻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疾病经济负担。”全国人大代表、圣湘生物董事长戴立忠建议,为了让更多的罕见病患者吃得起药,建立涉及罕见病高值药物的用药保障机制,包括专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出资、医疗救助、政策型商业保险等。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院长李为民则建议,将低剂量螺旋CT的肺癌筛查纳入国家的筛查计划,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从卫生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肺癌早筛所需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晚期发病时医保和个人支付所发生的费用。从长远看,肺癌防治关口前移不仅能提高患者的生存率,也能有效降低医疗费用的支出。”李为民说,如果将肺癌早期筛查纳入医保报销,将极大提高高危人群筛查参与度,推动肺癌防治关口前移。
关于药物——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中医药深度参与抗疫全过程。”全国人大代表、天津中医药大学名誉校长张伯礼建议,将中医药装备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还有多位代表关注创新药相关问题。“高价格和医保费用可负担性之间的矛盾,是创新药价格形成机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孙洁坦言,这也是制约创新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卡点和堵点。
对此,孙洁建议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给予创新药合理溢价。同时,探索采用财务风险共担和疗效风险共担等做法,对于企业和医保部门难以就医保支付标准达成共识的创新药,采取创新的医保支付方式,满足广大患者临床需求。
戴立忠也建议,持续推进罕见病药物研发创新,鼓励国外的创新药在中国境内同步研发、同步临床、同步申报,争取同步上市。
“在创新药定价上,要允许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比如5年内自主定价,并在医保谈判与支付上,突出临床价值导向,制定合理报销价格,提高报销标准。”全国政协委员、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则表示,希望持续鼓励创新药研究开发。
关于慢病常用药品,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提议,适当拓宽基本药物目录中慢病常用药品的数量规格,及时将国家集采中的慢病药品纳入国家新版基本药物目录。他还称,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对“国产新药”在过保护期后的仿制政策,促进市场竞争,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可及性。
而针对家中可能存留的过期药物,全国人大代表、广药集团董事长李楚源提出,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写入药品管理法,明确责任主体和规范流程,严惩非法购销过期药品行为。
“对于家庭过期药品用于患者、上架销售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楚源表示。(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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