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妇女报】;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建议增强公共政策、文化舆论、社会环境对生育更广泛的包容性,对承担生育重担的女性提供更广泛的社会支持,建立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表示:需要多部门合作,加强生育社会支持政策。
目前存在家庭生育意愿不高,帮助女性平衡生育与职业发展冲突的支持政策仍不足,需通过进一步加强生育社会支持力度,强化支持家庭发展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和人口均衡发展。
出生人口持续下降,妇女生育意愿不高,是一部分原因。另外,养育成本过高,无人照顾也是不少家庭不想生育二孩的主要原因。比如,在一些调查中,对于不想要二孩的主要原因,很多女性选择了养孩子经济成本太高以及无人照顾孩子。此外,对于无生育史的女性,则选择了影响本人/配偶生活质量为不想生育二孩的重要原因。
此外,婴幼儿托育面临困难,父亲育儿参与度较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调查显示,3岁以下孩子的入托,超过70%的家长认为非常困难。超过90%的家长报告子女在0-3岁主要由家庭养育,没有入托。由于传统婚姻形式造就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婴幼儿在家照料的重担,大多数落在女性身上。在每周与孩子的相处时间上,母亲也是显著高于父亲。
谢文敏表示,生育对女性就业也会产生影响。一方面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女性、女大学生求职遭受性别歧视的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女性产后就业或再就业情形也不容乐观,女性面临岗位变换以及随之带来的薪酬减少和职业上升机会变窄。
对此,谢文敏建议,完善我国生育政策:首先,建立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其次,加强女性生育价值的社会补偿,保障女性公平就业权益;此外,加快普惠性公共托育事业发展。
谢文敏建议,人社部应健全和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成本全面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专项基金补偿女性的生育价值,减轻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生育成本的负担。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对为生育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落实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约谈。
建议加快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部门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贴力度和覆盖范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幼服务。建设标准化母婴室,提高公共场所母婴室配备率,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措施。
“支持家庭发展,鼓励男性共同参与育儿”谢文敏说,为了完善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赡养老人、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救助关爱等政策,建议建立起更全面的家庭支持体系。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对家庭养育的关怀,以家庭为单位评估抚养负担,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谢文敏建议,各级妇联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设立夫妻共享的育儿假,夫妻双方每年休假的天数共同计算,其中强制男性休假不少于总天数的1/3,夫妻双方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会保险支付。
“鼓励男性共同参与育儿,分担女性抚养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夫妻共同做家务的氛围,促进家庭和睦。”谢文敏委员说。(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耿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