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人的历史之中我们可以得出的经验是:中国古人往往选择在太平盛世之中使用较为宽松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到乱世之中使用较为严酷的法律来管理天下。这种习惯并不是中国古人随意制造或者产生的,这些法律的产生和使用习惯往往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得到了很好的成效,然后被后人选择性的使用,所以到中国社会之中不管文化高低与否,人们心中始终都有法律意识和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但今天的中国却在历史的更替之中遗落了许多优秀的法律条文。
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
法律从书面意思上来解释的话其实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一个需要,他是伴随这团体组织的管理而出现的,在中国历史之中的各种法律都是中国文化在不同阶段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这些法律之中也包含着中国人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内核与结晶。所以今天的中国要研究法律对于社会群体的管辖就必须追本溯源的去探究中国法律的起源,那中国人的法律最早是起源于什么时候呢?
中国文化的源头在三皇五帝时期,但那个时候实在是太过于遥远,没有具体的文字去记载,所以今天的我们去追查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的时候一般都是选择周朝,周朝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今天中国绝大部分文化思想的一个起源时期,法律也是同属于这个时代,根据今天中国的文史学家考古结合历史文书研究认为周朝的《周礼》之中的《秋宫司刑》部分是中国现存历史之中最早以文字写出来并流传到今天的成文法。
这部法律并不是一个综合性质的法律文书,从今天的法律划分来看他是属于典型东方色彩的大陆法系。再次细分的话就应该是属于法律分类之中的刑法了,我们都知道刑法是法律之中惩罚十分严格的一个部分,那周朝时期刑法又到底是一副什么样貌呢?对于这个答案很有可能需要我们精通周朝的文字大篆才能深入到其中研究发现并得到自己想要的那个答案。
从《周礼》之中的刑法部分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周朝虽然超越西方出现了这种完备性质的成文法,但这部法律还是不具备现代社会之中对于法律的具体要求,周朝的这部法律文书之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天命意志”,整部法律文书通过对于个人行为的一个规范来使得世人的行为能够满足于统治的需要。
试想如果大家都按照法律规定之中的去做人做事,朝廷和官员是不是要省很多力气,这样一来行政机构也可以得到缩减,成本也就会大大减少,而一个不犯法的社会也正是周天子心中的理想模型,这样的社会即使皇帝对于政务有所懈怠或者昏庸无道,那也不会引起大的动荡,反正老百姓的思想早就已经屈服于这种法律而失去了自己本身权力的一个思考了。所以我们说《周礼》之中的法律是一定时期的特俗产物,不具有普世价值!
汉朝初期法律的制定
秦朝灭亡之后的中国历史走向了楚汉争霸的局面,在楚汉战争之中的项羽本来有很多次机会都可以杀死自己的对手刘邦,可是他却一次次的把握不住机会,最后被成长起来的刘邦消灭,成为了中国历史之中的一个千古遗憾,而刘邦在打天下的过程之中也可以说是一个草根的逆袭,因为刘邦本身就是出生于草莽,他是在秦末农民起义战争之中锻炼了自己,最后一步步成长为了堪比秦始皇的可怕帝王!
通过三国时代刘备奉行仁义说是效仿刘邦的行为我们可以得知当年的刘邦打天下的总原则就是“得明人心者得天下”,因为战争初期的项羽可以说是占尽了优势,在为人处世方面只有做到事事与项羽相反才有可能成功。像刘备和刘邦这个两个人最为擅长的就是通过演戏作秀来收买人心。
刘邦刚刚起义的时候躲在南方的大山之中,他的手下为了粮食而错杀了无辜百姓,为了稳定军心和管理,刘邦以军法处死了这个和他感情深厚的士兵,从这里开始,刘邦这个人讲原则和服从法律的形象就在士兵之中确立,相对于项羽的那种贵族精神和随意洒脱,自律的刘邦赢得战争的机会显然是大大的增加了。
我们都知道项羽和刘邦同属于当时楚怀王熊心手下的两名大将,熊心为了离间项羽和刘邦便说谁先打入关中咸阳就封谁做关中王,封王许诺来激励手下人抗击秦军的信心本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可是坏就坏在这个离间计用在了刘邦和项羽的身上,熊心为自己以后的死亡埋下了伏笔,刘邦在进入咸阳城之后首先做的事情就是封存秦朝的府库。
因为他知道自己实力不如项羽,这一次先进入咸阳只是运气好罢了。第二件事情就是废除了秦二世以来严酷的法律,当着咸阳父老的面制定了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盗者抵罪。这三项简单的法律为刘邦收取了咸阳城父老的人心,他知道自己不可能全部占据咸阳城之中的金银珠宝,但人心却是多少珠宝都换不来的好处。这就是汉朝最初的法律制定形式!
中国人的废除和美国人的继承
约法三章的性质其实只是一个口头形式上的许诺,咸阳城的人口和今天相比虽然很小,但也是数十万人口的古代大都市,仅仅靠约法三章怎么可能管理的了那么多的纠纷与矛盾,所以到刘邦消灭项羽正式统一天下之后,这种矛盾就开始凸显了出来,为了满足统治需要,经过许多秦代遗留下来的法律文书补充和萧何等精通法律的读书人协商,西汉向全天下颁布了基于秦法之上的《汉九章》。
《汉九章》这部法律可以说是汉朝的国家大法,这里面包括了户口,赋税,军事,家产继承,民事纠纷等各个方面的规定。也正是这里面的这一条被后世的西方国家继承,成为了他们不可更替的一个重要原则。以当时的古文含义是: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未经主人允许闯入私人住宅的人,主人可以自己处死他,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这句话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之中其实就是对于私闯民宅的一个惩罚,到近代欧美之后继承演变成为了他们捍卫私有权利的一条重要法律条文,就像今天的美国法律之中同样有一条:擅自闯入私人住宅和领地,威胁到户主利益的人,户主可以在领地之内开枪,而不用担心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美国在制定国家大法的时候对于中国西汉时期法律条文的一个参考和继承,如今这条法律在美国发挥到了极致!
这条保护个人权利法法律从汉朝开始一直贯穿各个朝代,最后在清朝的时候被废除,其中的原因已经无法知道,或许也是几千年以来时代检验的一个结果,觉得他不适合中国人,可是到现代之后,因为私人权利频繁受到侵害,而无法拥有这种正当的防卫权力,所以很多教授都呼吁中国重新恢复这一《汉九章》之中制定的法律,来震慑那些私闯民宅,危害户主生命的人,他们认为恢复这条法律之后能够极大的保障平民的生命安全,为中国人的正当防卫提供法律上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