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通报,经警方全力调查取证,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目前,陈某、张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江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其余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读者君
方圆菌,据说李文星案已经查清,好像抓了五个人。奇怪的是,怎么只有一人涉嫌传销罪名啊?
方圆菌
方圆菌要澄清一点,目前警方只是查明“李文星被骗进传销组织经过”,李文星如何死去还没有查清,案件还有后续,不要着急。同时,也不排除会有更多涉嫌传销罪名的犯罪嫌疑人。
一些朋友对“一人涉传销、四人涉非法拘禁”颇感疑惑,表示“偌大的传销组织,为啥就只有一人获罪”。方圆菌认为,可能是这些朋友不了解刑法中“首要分子”相关规定的缘故。
什么叫“首要分子”?刑法中,“首要分子”指的是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依照具体规定处罚。
读者君
方圆菌,传销罪名和首要分子有啥关系?
方圆菌
方圆菌粗略统计了一下,《刑法》中共有30多个罪名对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这些罪名可以分为3类:
一类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人员均构成犯罪。比如越狱罪,《刑法》第317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一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或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比如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还有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李文星案涉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是一个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罪名。《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方圆菌
方圆菌认为,传销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其中有许多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而且部分加害者的加害行为是在受胁迫、受鼓动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很难将陷入传销组织的人一概以传销犯罪处理,法律如此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读者君
方圆菌,算你说得对吧。那么还有哪些罪名也是只处理首要分子的?
方圆菌
既然问了,方圆菌就在这里盘点一下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罪名吧。《刑法》中,除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只处理首要分子的罪名还包括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罪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罪处罚:《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要注意的是,虽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只处理首要分子的罪名,但不代表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中的其他犯罪不会被追究。李文星案中,四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最新通报的山东传销案件,三人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方圆菌从近年来的一些案例中发现,传销人员的行为容易涉及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经营罪等。
李文星被骗入传销溺亡案5人被刑拘 骗局细节曝光
8月6日,“津云”—前沿新闻记者从静海区获悉,经过警方全力调查取证,目前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截至目前,陈某、张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涉案人员已被抓获,犯罪分子对诱骗李文星进入传销组织并进行控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江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被刑事拘留,其他4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
为查明李文星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及溺亡原因,连日来,公安静海分局工作专班会同市相关部门昼夜开展工作,围绕李文星生前在静海的活动轨迹、接触人员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并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全力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