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摆渡宰客不能仅靠“自纠”丨九派时评

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易国祥

在“30分钟车程收费300元,别让摆渡车载客成‘宰客’”的热议中,也有令人欣慰的消息:已经有景区尝试提供低价或免费的公共交通。例如,鸣沙山月牙泉景区自7月14日起,往返车票由每人次20元降至5元。青海茶卡盐湖景区自7月12日起,一律取消旅游环保观光车30元的乘车费用。

景区摆渡宰客不能仅靠“自纠”丨九派时评

将游客集散中心与大门拉开一定距离,游客进入景区必须乘坐摆渡车?有的景区将门票和摆渡车票绑定购买,有的景区将原来线路人为加长距离,让你不得不掏钱摆渡,有的靠摆渡费涨价弥补景区营收。

以上种种“摆渡”现象已经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虽然有的景区已经自行降价或免费,但近乎成为标配的“摆渡”,仅靠少数景区“自纠”是远远不够的。

“摆渡”曾是好人行善和方便别人的代名词,但现在,摆渡却成了景区的盈利项目,摆渡车异化成了“宰人”工具。景区新添的许多“摆渡”,早已偏离了公益性质,畸高收费成为近年来游客的槽点,摆渡车上已经不是令人愉悦的观光,而是让人憋屈的无奈。

《旅游法》有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按规定处罚。既然有相关法律,为何很少听到有关部门出面处罚“摆渡宰客”的消息?但愿这只是笔者的孤陋寡闻。

不过,细读《旅游法》,对于以盈利为目的,不适当地延长游客集散中心到景区路线的建设和经营行为,还真没有明确列入到监督检查的范围,倒是赋予了地方政府规划和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职责。

可以想象,很多地方出于本位利益,如果在景区的具体设计和规划中将盈利点最大化,那么将摆渡作为盈利点或许也是一种默许行为。如此,则刀刃向内何其难?

违法违规如果仅靠自觉自愿的纠正,恐怕会出现“老实人吃亏”“精明人取巧”的现象。有些严重违法者,甚至已经没有资格“自纠”,而必须受法律惩处,方能体现公平和严肃。

建议在完善法律和相关实施规定的基础上,旅游行业还要端正发展理念,转变经营思路,对过度“摆渡”、强制消费等问题来一次清理整顿,为当前旅游业扫尘除弊,为成千上万的游客带来全新的景区体验,如此更能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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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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