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发达的网络社会应匹配发达的社会治理

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发达的网络社会应匹配发达的社会治理

“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2020年高端论坛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图为部分与会人员在线交流

6月27日,“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2020年高端论坛召开。与会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专业人士以及互联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围绕平台治理与数字权利保障、智慧司法与数字法治等主题展开讨论,共同推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下的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在开幕式上,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赵志刚(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以司法机关办案的新常态——远程司法为视角,介绍了全国检察机关“三远一网”,即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和检察工作网建设的推进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并提出了促进远程司法不断优化的六方面课题,即远程司法与现场司法的差距、远程司法的基本概念和规范的重新定义、科技与人力分工协作的重构、远程视频的真实性问题、远程视频数据的定量分析以及赛博之力对传统法律制度的重塑。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刘峥介绍了近年来我国法院在推进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但他也指出,虽然智慧法院建设取得巨大成绩,但仍处于发展上升期,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互联网的技术性和司法规则性的融合还未到位,智能化司法的基础性工作有待夯实;二是信息化平台建设仍需完善,还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数据互通受限制、平台功能不够集成等问题;三是智慧司法确立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四是全面实现智慧司法的高质量复合型人才还比较欠缺。基于此,他提出,一是推动打通智慧司法条件下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实现诉讼程序规则与实体裁判规则的同步递进;二是推动打通技术应用与规则创新,将技术标准和法律标准有利融合,将技术语言和法律需要深度对接,同时通过优化平台功能、保障数据安全、划定技术边界,确保技术应用符合司法规律和实践需求;三是推动打通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加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合作,共同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着力构建系统完备、技术领先、务实可行的互联网治理理论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李林则从“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的关系出发,肯定了本次论坛召开的重要意义。他提出,深入研讨“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的理论、制度、技术和实践等问题有助于推动法治观念更新、法学方法创新发展,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法治体系的系统集成、协调发展,促进网络信息技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以及推动新时代的“法治革命”和“互联网规制”。此外,他认为学界还应当高度关注在中国和世界现代科学技术与法治相结合的过程中,已经、正在和可能产生的弊端、问题和负面影响。

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已经全面融入经济社会生活,惩治网络犯罪、保障网络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主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从网络犯罪司法控制面临的两大挑战——惩治网络犯罪的力度不足和追赃挽损不到位出发,提出应如何在网络犯罪智能化发展和智慧司法过程中提升我国控制网络犯罪的司法能力,并完善控制网络犯罪的司法体系。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中国应用法学》执行副主编牛凯则阐述了在立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数据产权、司法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与规则。他指出,数据产权保护的价值理念应是保护实质性投资,而确定数据产权保护机制和核心保护要素是数据产权保护机制的主要内容。为实现数据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综合考量各方主体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达成数据产权保护纠纷裁判规则的基本共识。

人工智能新的技术应用,给法治观念和法治方法带来重大变化,有的甚至是巨大挑战。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建平从司法规律和司法功能入手,从三个维度重点分析了智慧司法的可能和限度问题:第一,从司法规律的角度看人工智能的实现及其应用;第二,从司法功能的角度来刻画对人工智能的需求和应满足的条件;第三,基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来规划司法人工智能及其运用的场景和方式。

近年来,司法领域人工智能高强度的投入开发应用取得巨大成绩,对于公共机构参与投资开发的应用,如何加以保护?对此,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提出,无论是智慧司法生态顶层设计,还是智慧司法核心算法的研发,都包含了司法机关大量司法研究成果和公共财政的投入,对智慧司法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作出制度性安排。他提出应提倡科学伦理,更要有法治保障。无论是规则设计还是司法实践,都应当始终保护人类拥有说“不”的权利,以切实保障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关于“平台治理与数字权利保障”话题研讨阶段,京东集团法务与知识产权部总监郑慧媛围绕依据平台规则约定的高出法定标准的违约金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提出应当赋予平台合理的资质,以促进其治理职能的发挥。她指出,平台规则并非普通的格式合同,应当谨慎适用普通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解释规则,且惩罚性赔偿金虽属于约定的违约金,并非民事违约金,应当谨慎适用民事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因此,应鼓励平台通过协议和规则对平台内的商家进行治理。

随后,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介绍了欧盟和美国完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的新趋势,提出面对避风港规则在权利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失衡问题,应在避风港规则之外追求平台的治理,并结合技术发展探索新的制度,例如版权作品保护的公共系统、盗版网站屏蔽等。他还指出,21世纪的互联网政策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平台数据资产的保护也应当引起重视,需要建立新的制度对数据加以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则提出了数据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法律关系的三个重要特征。其一,数据的外部性;其二,个人信息保护中信息能力的不平等;其三,具有持续性。他认为,面对数据法律关系对整个法律体系产生的巨大挑战,公益诉讼制度可能将成为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创新机制,他期待这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信息能力的不平等,促进信息收集者、处理者与个体之间的互动,并形成一种互惠关系。

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延川以具体案件为例分析了平台对消费者的可能损害,提出在法律追责时至少面临平台的定位、损害的确认和算法决策三方面的困境。此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必须对数字平台有更深入的了解,用技术对抗技术,确定违法和合法的边界。他指出,由于数字平台推动的商业世界发展迅速,消费者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需要各个学科携手解决。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郑志峰指出,数据具有独立保护的价值。对于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的归属问题,可考虑用民法中与加工、添附相类似的制度予以解决。而民法典第1185条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救济的规定,可能会改变平台对于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春镇指出,从双方交易实力来看,平台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基于此是否应注意对强势者进行一定的约束。关于个人信息的治理,回应型治理的关注焦点从个人权利建构转移到相关主体治理责任方面,确定以责任为核心、具有整体性的个人信息治理模式,应当分别从多元主体合作、政府助推、企业内部治理等多元化的治理路径入手。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陆宇峰研究员则指出,平台治理权力的兴起给现代法治带来的挑战,其中最令人深思的问题在于,发达的网络社会应当匹配发达的公共领域。面对平台治理权力的日益扩大,简单依靠政府监督并不可靠,通过公益诉讼也还是不够的,应在每个社会领域发展分散的监督力量,推动平台自我反思。

关于智慧司法与数字法治的关系,阿里巴巴集团司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申欣旺从数字化转型的角度阐述了司法供应链的重构路径。他指出,应当利用无纸化、电子化倒逼出司法数字化转型:一方面要支持系统的连接和统一,另一方面还要推动流程再造。他强调,数字化时代绝对不是把传统线下的流程搬到线上,而是对传统流程在数字化时代的升级和再生成。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王凌皞则以智能审判系统中的类案推送为视角,将司法价值论与法律人工智能结合,对意在统一法律适用的类案推送机制展开初步反思。他指出,此类类案推送智能辅助系统的部署和相应机制设计,实质上是引入了一种统计学式的多数投票判决系统,这可能对传统司法理论与观念构成根本冲击,必须从法治、平等、效率等诸多司法价值层面展开审慎、深刻的理论反省。

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张凌寒指出,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一系列亟待研究的问题,如违背权利专属原则,如何评价司法系统、算法系统质量与技术准确性,以及算法、人工智能协助司法出现错误时责任如何分配。对此,她建议尽快建立评估系统来保证司法领域算法系统人工智能的应用,以使其符合技术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正当程序。

在评议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忠夏教授指出,数字化司法面临两大挑战:一方面,司法本身涉及到人的判断,但算法本质上是要取消人的判断,即通过算法代替人的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司法跟算法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司法具有“往前看”和“往后看”的双重属性,当遇到新的案件,司法要作出新的决定,这个新的决定可能以后果为定向,而数字化很难真正考虑清楚所有后果以确定司法决定应如何展开。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肖崇俊则从司法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出发,指出效率的提高可以解决绝大部分的问题,但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如何保证公平、如何保证技术的运用在法律的原则框架下进行以及法律如何为技术的错误提供救济非常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辉在对本次论坛作学术总结时指出,法治和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之间联系的核心是法治的要求能否被落实。而科技是否带来了对于法律的重新理解或者重新塑造法律实践的机会,仍有很多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难题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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