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向未成年人租售网游账号将被罚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李振凡

  《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当前使用互联网的未成年人当中,有62.5%会经常在网上玩游戏,其中玩手机游戏的比例为56.4%。未成年人一旦沉迷于网络游戏,不仅会严重损害身心健康,还可能对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起到负面影响。对此,我国相关法规对未成年人玩网游的时长、时间段、权限等均作出了规定。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购平台租用账号、买售账号等途径绕过监管、无限制玩网游的现象仍然存在。对此,平台商家如果违规向未成年人租售账号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使用他人游戏账号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属于侵权责任?对于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近日从司法视角作出了解读。

  违规提供网游服务将面临行政处罚

  “目前,在网络已经初步形成出租方、出租平台、账号登录软件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生意好的平台商家,成交量累计可达近万笔,出租、售卖游戏账号的价格从十几元到上百元不等,营业额也相当可观。买家购买游戏账号后,通过特定的账号登录软件,完全可以绕开网络游戏平台设置的未成年人审核环节,登录后跳转进入游戏。

  对此,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于今年9月对重点网络游戏企业和游戏账号租售平台、游戏直播平台进行约谈,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

  “如果平台商家仍然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网游服务将会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勇说。据了解,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于近期成功查处了一起平台商家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网游服务的案件,该游戏平台存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平台商家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并对该平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也是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查处的全国文化市场“第一案”。

  “该案的办理,对于全国文化执法领域查办向未成年人租售游戏账号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案例参考,同时也对仍然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网游服务的平台商家起到警示作用。”张勇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擅自使用他人游戏账号涉嫌违法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包括游戏账号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等各种新型财产。”张勇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介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用纠纷,比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或直接盗用他人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二是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如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发生欺诈行为;三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纠纷,如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发生纠纷;四是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纠纷,如运行时未履行网络监管义务导致玩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

  “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游戏账号的也可能涉嫌违法,因为会涉及到个人信息和网络实名认证的问题。”张勇称,有的互联网平台在网名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借自己的账号。即将于今年11月施行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张勇提醒,如果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使用、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防沉迷需要齐抓共管多方发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张勇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并非可以一蹴而就、一步到位,需要多方齐抓共管、共同发力。

  一方面,平台商家、游戏企业不能一心只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和主体责任,履行自身在运营过程中的义务,不断开发升级未成年人防沉迷等管理系统,通过提高系统辨识度、运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切实守住未成年人非游戏时间的入网关口。

  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事前监督力度,对于平台商家落实实名注册、时间管理、消费管理等方面要求的情况开展常规巡查。此外,还应细化事后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程序,实现精准管理、重点管理、动态管理,确保防沉迷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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