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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备受外界关注的京东诉阿里“二选一”垄断案近日有了新进展。11月24日至1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不公开质证。
根据资料显示,2017年京东对天猫、阿里巴巴提起诉讼,主张阿里滥用了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支配地位,其实施的“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项下的限定交易行为,该案于2017年12月8日在北京高院立案。
该事件从2017年一直拖延到了今年,足以证明这样的竞争纠纷是备受争议的,各有各的立场。
2019年,阿里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还表示,二选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
对于此类事件法院没有做过相关判决,市场监管部门也较少刚性执法,比较多的是对争议双方约谈调解。也正因为此,“二选一”可以说说是在近两年出现在电商平台中的高频词汇。
毕竟在现在越来越激烈的平台竞争中,为了吸引优质品牌商家的入驻,平台方会给予更高的权重、位置以及推荐力度,在佣金方面也会有一些折扣,二选一的潜规则很常见。
比如说,今年9月上海众旦(爱库存)还发布关于抵制唯品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声明,要求唯品会立刻停止“二选一”行为。
声明指出,有商家向爱库存反馈,唯品会明令要求商家不得与爱库存继续合作,强令商家下架在爱库存上的所有商品与活动,并对商家商品进行日常巡检,一经发现在爱库存上继续有售,唯品会即对商家进行通告惩戒,甚至直接下线商家在唯品会上的所有在售商品。
当这类现象频频发生的时候,也正是国家出手的好时机。近年来,国家持续快速推动反垄断工作,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再到电子商务法,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定价合理性、是否拒绝交易以及“二选一”等均有细化至毫厘的条款,比如反垄断指南在限定交易一则里增加了“二选一”的表述。第十五条限定交易,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时,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这也在一方面说明,面对此前平台强制要求二选一的情况会有所管束。毕竟在“二选一”中各方都成了受害者。面对市场份额占优的平台,中小商家话语权十分有限,展位、流量等受控制,只能把鸡蛋重新放回同一个篮子里。
对于平台这不仅会使价格信号失真、还容易诱发这些平台企业的个别管理人员滥用平台赋予的权限寻租,或者怠于及时查处商户为满足平台考核而实施的作弊行为。同时,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是一种损害损害。
这可以说是一种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行为。因此,“二选一”从来都不是企业发展的最优选择,如何做好用户维护和供应链管理才是王道。鼓励商家多渠道、多平台的发展,才会有实现共赢的可能性。
而此次“东猫战”的最终审判结论对电商行业的持续良性竞争发展势必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