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规定》明确了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其中,网络直播类、短视频类、在线影音类、新闻资讯类、浏览器类、输入法类、拍摄美化类等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规定》要求,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规定》明确了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包括地图导航类、网络约车类、即时通信类、网络支付类、网上购物类、网络直播类、新闻资讯类等。记者注意到,针对网络直播类、短视频类、在线影音类、新闻资讯类、浏览器类、输入法类、拍摄美化类等,《规定》明确要求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据悉,《规定》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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