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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抢公章”终究不是明智之举

由 宗政从蓉 发布于 科技

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率人前往当当公司,强行带走当当网和下属多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并在公司前台张贴《告当当全体员工书》,列举当当网法定代表人余渝的一系列“罪状”,称自己将全面接管当当。当当网随即报警。

李国庆是否如其所言“有权依法全面接管”?

其一,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或涉越权。此前,当当网解散董事会,保留余渝作为执行董事。依照我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只有执行董事余渝、监事会或监事都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李国庆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然而,当当网在回应中提到,余渝和当当网其他管理层股东对李国庆联合当当离职员工召开临时股东会不知情,如果属实,则难以被归为“不履行职责”。

其二,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存在瑕疵。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当网股权占比中,余渝持有64.2%,李国庆仅持有27.51%;而当当公布的数据中,余渝实际持有52.23%,李国庆实际持有22.38%。虽然二人的婚姻关系尚未终结,共同财产有待分割,但股东表决权涉及个人意愿表达,其行使依照当下股权的实际占比更为合理。因此,临时股东会在绝对控股股东余渝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成立董事会、选举董事等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属违法而无效。

“临时股东会决议”本身的合法性尚且存疑,自然更不足以为李国庆获取公章提供合法依据。李国庆认为没撕扯谈不上“抢”,但试想,前老板率人拿着一纸决议向负责保管的员工索要公章,员工会不会因为不明真相而不知反抗,或出于畏惧心理不敢反抗?法律中“抢”的手段可不是只有暴力,还有胁迫和其他方法。

即便公司公章在手,不意味着李国庆能够借此掌握当当网及其下属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目前,当当公司章程和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余渝,变更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能否在这个过程中经得住审视另当别论,至少在变更之前,余渝仍为当当对内对外的法定代表人。况且,当当网当日稍晚即宣布被带走的公司公章作废。

既然如此,李国庆为何大费周章强抢公章?有观点认为,如果李国庆使用这些公章、财务章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主张表见代理,以相信李国庆有权代理当当为由,要求当当网及其下属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这场闹剧发展到现在几乎称得上人尽皆知,尤其是在当当网公开发表声明的情况下,相对人再主张基于善意的信任,实在说不过去。

虽然公章对李国庆的直接作用不大,但公章的挂失、补办或找回、重新备案却面临行政机关的审核。在相关部门认定公章权属的过程中,一旦李国庆一方设置障碍拖延时间,主张余渝拒绝分红、应对疫情管理不力,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利于公司发展,则很可能使当当在公章缺失的情况下,正常运营受到阻碍,并影响当当与其他企业的交易合作。

总之,李国庆“抢公章”未必因头脑发热,但终究不是明智之举。我国刑法没有抢夺公司公章这一罪名,然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的或涉寻衅滋事。而余渝一方也尚未针对李国庆的“指控”作出解释。说到底还是那句话,做人做事,敢做敢当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