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时贪便宜随随便便,企业上市时被举报磕磕绊绊!

专利申请时贪便宜随随便便,企业上市时被举报磕磕绊绊!
【核心摘要】

1.根据招股书,成都纵横拥有11项授权发明专利,但是其中5项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1项为直接证据抄袭美国Arcturus UAV公司的Jump-15无人机、4项缺乏新颖型创造性。我们认为,不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的必要条件。

2.根据招股书,成都纵横拥有11项授权发明专利,但招股书第六节第八部分“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技术”内容和11项授权发明专利对比,却无授权发明专利可对应支撑该核心技术部分。特别的,在激光雷达相关的集成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为0。我们认为,招股书描述核心技术部分无相应发明专利支撑,不能代表真实核心技术,成都纵横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中“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

【具体细节】

来自公众号:无人机行业观察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机构、上市委员会: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纵横)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于2020年4月20日获得受理,成为科创板在审企业。

通过对公开信息的获取和分析,我们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等相关政策,成都纵横科创属性差,不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特向贵机构、贵委员会反映,敬请加强对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指标的审查。

一、相关政策: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常规指标第2款,必要条件为:(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二、成都纵横拥有的已授权发明专利的相关问题:

1.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5项发明专利:根据成都纵横招股说明书,主营业务情况:“公司以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为核心产品,目前拥有大鹏CW-007、CW-10、CW-15、CW-20、CW-25、CW-30、CW-100七大系列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根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CW-007、CW-10发布时间为2018年,CW-15发布时间为2019年3月,CW-20发布时间为2015年,CW-25发布时间为2018年,CW-30发布时间为2017年4月,CW-100首飞时间为2017年。根据招股书里“技术先进性”部分的描述:“截止2020年3月20日,公司拥有已授权发明专利11项。”

其中5项均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如下: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成都纵横主要产品为CW系列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从未销售该专利对应的带鸭翼的固定翼产品。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a.ADS-B系统即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是成熟应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行业技术。该专利仅描述搭载ADS-B和通讯模块,却未对如何判断危险及规划航线进行说明,不符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原则;

b.而根据招股书及公开获取的CW系列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成都纵横全系列无人机至今均未搭配ADS-B,地面站软件也未对用户操作无人机靠近有人机时利用ADS-B信息进行提醒,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b.申请日2019.11.27,授权公告日2020.03.20,无新颖性、创造性,有为谋求科创板IPO突击申请以凑数之嫌。

c.该专利为全景图生成方法,而根据招股书及公开获取的CW系列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成都纵横的产品和服务均不具备全景图生成功能,与全景图无关。

d.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使用公开”的条款,若该专利在2019.11.27前在产品中使用,则该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效。

e. 根据招股书对主营业务的描述、主营业务产品的发布时间、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在2019.11.27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a.在申请日前,图像拼接已非常成熟,如Smart3D、PhotoScan、大疆智图等软件均已具备根据记录的位置和旋转信息对照片拼接的方法,该专利无新颖性、创造性。

b.申请日2019.12.12,授权公告日2020.03.20,无新颖性、创造性,有为谋求科创板IPO突击申请以凑数之嫌。

c.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使用公开”的条款,若该专利在2019.12.12前在产品中使用,则该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效。

d. 根据招股书对主营业务的描述、主营业务产品的发布时间、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在2019.12.12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陀螺仪漂移修正方法、装置、光电吊舱及飞行器 申请日2019.10.29

简介:由接收的惯导姿态角观测量,和陀螺仪积分的估计量,进行对比融合,推算出陀螺仪的漂移值。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a.在申请日前,光电吊舱陀螺仪漂移修正已非常成熟,成熟货架软硬件产品数十种,如大疆ZENMUSE系列云台吊舱、品灵系列吊舱,消除漂移方法非常丰富,该专利无新颖性、创造性。

b.申请日2019.10.29,授权公告日2020.03.20,无新颖性、创造性,有为谋求科创板IPO突击申请以凑数之嫌。

c.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使用公开”的条款,若该专利在2019.10.29前在产品中使用,则该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效。

d. 根据招股书对主营业务的描述、主营业务产品的发布时间、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在2019.10.29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2.有直接证据证明系抄袭业内早期产品的发明专利1项:

一种复合翼垂直起降无人机 申请日:2016.01.12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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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利以2015年10月成都纵横发布的CW-20无人机为原型,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

存在问题:

a.该产品主要技术特征均为抄袭美国Arcturus UAV公司早在2014年发布的Jump-15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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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专利的原型产品CW-20已于2015年10月27日,在网上公开视频展示(已截取记录相关证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使用公开”的条款,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细节已于申请日前公开,该专利大部分已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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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该专利唯一未被在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特征为垂直尾翼上增加了一个不实用的偏航控制单元(6)。而根据成都纵横招股书披露所有主营业务无人机型号的公开产品资料、图片、视频、使用说明,均无此偏航控制单元。因此,该唯一未被在申请日前公开的特征,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至此,我们认为,1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中,已有6项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剩余5项已经不能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常规指标第2款“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的条件,成都纵横不符合科创属性,不具备在科创板上市的资质条件。

3.剩余5项中,其中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发明专利4项:

一种复合翼无人机应急操作方法 申请日:2016.07.18

简介:需要降落时,无人机在遥控器距离范围内,由遥控器操作;否则由飞控操作;需要紧急降落,而多旋翼又电量不足时,切到固定翼。

存在的问题:

在2014年6月2日上传在百度文库的DJI大疆悟空说明书中(https://wenku.baidu.com/view/4a2e9fc56529647d27285271.html),关于无人机在遥控器控制范围内有明确说明。

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控制方式指令为自动应急控制和手动应急控制中的任意一种”无新颖性。再次,对于速度大于多旋翼可控最大速度或电量不足时,切入固定翼飞行方式,为本领域惯常公知技术,也无新颖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事实上,由于同类多种产品的更早出现,该专利也并不能保护成都纵横的主营业务产品。该专利也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一种抗饱和多旋翼飞行器控制方法 申请日2017.06.06

简介:多旋翼力矩不够的时候,放弃航向的修正力度,以节省力矩。

存在的问题:

该专利在惯常的多旋翼控制的抗饱和方面,粗暴的以力矩不足为触发条件,选取了一个最为呆板的办法,即将偏航指令设为当前偏航角,认为误差为0,因此输出为0,放弃了航向修正。

而2011年大疆创新推出多旋翼飞控,2012年推出Phantom系列整机,2014年推出Inspire系列,2016年推出Mavic系列。截至申请日2017年6月6日前,国内外商业、开源多旋翼飞控都极其成熟。在航向抗饱和方面,开源代码均有十分成熟且实用的技术特性。在成熟商业飞控和开源代码中,取申请日前的开源飞控PX4的代码分析,抗饱和方法还包含更多更先进的方法种类,如最大输出力矩-姿态修正力矩,剩余的动力才分配给偏航修正,具备更好的控制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有关“创造性”的定义:“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该项专利相比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无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创造性的原则。事实上,由于同类多种产品的更早出现,该专利也并不能保护成都纵横的主营业务产品。该专利也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相机曝光位置信息的获取装置、方法及无人机 申请日2017.07.11

简介:通过判断有效曝光信号,记录曝光时GNSS的位置、RTC的时间,和无人机的姿态。

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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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两项公开内容已包含通过判断有效曝光信号记录曝光时精确位置、时间和姿态的内容。且两项公开内容均早于成都纵横CN 107352037 B的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有关“创造性”的定义:“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成都纵横该项专利相比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无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创造性的原则。事实上,由于同类多种产品的更早出现,该专利也并不能保护成都纵横的主营业务产品。该专利也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曝光时刻获取方法、脉冲信号获取装置、无人机和引闪器 申请日2017.07.12

简介:通过相机热靴获取曝光信号。

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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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利早于成都纵横CN 107345808 B的专利,不但包含了成都纵横对应专利的曝光信号的获取,还包含了无人机飞控对曝光的控制。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有关“创造性”的定义:“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成都纵横该项专利相比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无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创造性的原则。事实上,由于同类多种产品的更早出现,该专利也并不能保护成都纵横的主营业务产品。该专利也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我司已经搜集完成对比文件和证据,近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专利复审委针对成都纵横5项已授权发明专利(CN 105539834 B、CN 106155083 B、CN 106990790 B、CN 107352037 B、CN 107345808 B)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三.成都纵横招股书描述的核心技术无对应授权发明专利的问题:

1.根据招股书第六节第八部分“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一:飞控与航电技术”里包含了“目标跟踪与侦查监视技术”,技术特点为:“目标跟踪与定位技术:研制了结合光电成像传感器性能、光轴稳定平台状态信息以及无人机运动学特性相融合的图像编码与处理技术,结合人工智能与非线性滤波技术进行监控目标分类、目标遮挡处理、定位误差修正等,实现对目标高帧率实时跟踪、长时间锁定与自动跟随飞行等业界先进的无人机监控能力;

态势感知与情报分析技术:研制了综合运用实时全景态势感知、增强现实渲染及二维三维空间态势分析的情报分析技术,实现了多模态数据GIS可视化、动态场景重建、空间分析以及空间语义提取等功能,具备多数据源输入、实时处理、绝对地理定位和全景态势感知能力,在低成本光电系统上实现了军用级的侦查监视能力。”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截至2020年3月20日所获授权的11项发明专利中,无对应可支撑此核心技术的已授权发明专利。

2.根据招股书中“核心技术三:一体化设计及集成技术”的介绍:

招股书中提到,“2018年,公司采用一体化设计技术研发成功的大鹏CW-30LiDAR是国内首款深度集成激光雷达系统的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在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的电力巡检作业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在“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分析”中提到,“报告期内,随着无人机行业的发展及无人机产品的广泛应用,公司航飞数据服务收入持续增长。2019年度,公司航飞数据服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244.31%,主要是公司对大客户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收入大幅上升,2019年度服务收入金额为1,425.18万元,占当年航飞数据服务费收入59.70%,较2018年度服务收入484.87万元增长193.93%。广东电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系中国南方电网下属企业,从事电力工程施工业务,2019年,公司使用搭载激光雷达的无人机系统为客户提供巡检服务,较传统可见光巡检服务具有效率高、精度高、可控性好的优势,因此2019年公司与客户加大业务合作,服务收入相应增长。”

在“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分析”里提到,“2019年搭载激光雷达的CW30产品实现销售收入2,662.74万元,是CW30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根据招股书披露的截至2020年3月20日所获授权的11项发明专利中,无对应可支撑此核心技术的已授权发明专利。

特别的,在激光雷达相关的集成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为0。

因此,我们认为,成都纵横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中“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

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知产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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