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内首个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
近年来,关于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法律的呼声一直很高。2017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其中提到“探索建立创业保险、担保和风险分担制度”。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发布,纲要指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此次深圳特区首开“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之举,有现实与制度两个层面的优势。一方面,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占比近四成,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一旦遭遇市场风险,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有效保障他们“重头再来”。另一方面,深圳也一直是改革创新的前沿阵地。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公布,授予了深圳更大的自主权限,为其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应当看到,制定“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广大创业者群体有积极意义。“个人破产制度”是给予创业失败者第二次机会的制度保障。创业是一项充满风险的行为,对创业者自身的经验阅历、物质资源、人际网络乃至生理心理都有一定的要求,大量的创业都以失败而告终。一旦设立“个人破产制度”,那些“诚实信用”的资不抵债者将能够体面而合法地摆脱债务困境。经过一段法定期间的蛰伏后,“个人破产者”轻装上阵,凭借此前创业积累的经验教训和人脉资源,往往更高机会获得二次创业的成功。从这一点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保证创业者在创业的道路上轻装前行。
不过,与政界、学界、产业界的力推不同,广大公众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抱有较大的疑虑。很多人以朴素的认知将“个人破产”简单地理解为“不用还钱了”,那岂不是老赖横行?真实的情况当然不是这样。申请个人破产者,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审计,以防有人“装穷避债”。即使被确认为个人破产者,此后的日常生活中,他们也将在“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如仅能以较低的标准实现住宿、求学、出行等需求,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因此,妄图以“个人破产”逃避责任,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初衷,这种行为也不受制度的保护。
总而言之,深圳制定个人破产条例是一次值得肯定的尝试,是展现极大勇气的改革措施。对于这样的改革,应当大胆设计、审慎落实,既要防止心怀不轨者“金蝉脱壳”,更要帮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积极开展第二次创业的征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行业改革发展研究室主任、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王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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