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14日讯(记者 张艳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今日在江苏省南通市联合举办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发布会。《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基于法律人工智能实验成果,结合人工智能在法院信息化中的深刻实践,对司法审判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进行了全方位的评估和分析。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审判领域,“人机合作”的审判模式或将成为常态。“AI法官”“AI律师”等已经从概念走向现实,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已成为当下社会聚焦的热点话题,并作为一个严肃的司法理论与实践课题,在实践中被反复论述、检验。为了深入研究相关问题,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完成了大量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实验结果表明:人工智能领域的自然语义处理技术(NLP),尤其是包含了“法律思维”的新型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将在未来对于法律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当下在司法裁判领域,人工智能主要在两个方面凸显了较为强劲的应用价值。一是裁判结果的产生方式实现从人工到智能的转变。一个优秀的判决包含两个核心要素,即结果公正和论理充分。我们让机器人学习既往与此相关的大量判例,对于类似案件可以做到结果基本公平;对于专业性案件,机器会在论理中学习此前法官的论述,对于该案法官具有较大的借鉴和补充意义,对于常规性案件的论理,机器人还可全面提升法官的工作效能。实践证明,在未来,它极有可能取代法官完成判决书的撰写。
二是庭审模式实现从“同空(同一空间)模式”到“异空(不同空间)模式”的变革。我国相继在北京、杭州、广州等地设立了互联网法院,在个别案件上其所适用的在线审判模式可以理解为系对异空审判模式的大胆尝试。不同于在线审判模式,异空审判模式对于人工智能与参庭审提出了更高要求,其特征是:适用机器人完成远程立案、诉讼咨询和引导、异空庭审、当庭判决。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当下对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支持派凸显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价值,并试图将价值论应用于司法裁判的全流程;反对派更侧重于强调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机器审判人类的法律危机。
这由此也暴露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两对主要矛盾。一是 “效率价值”与“正义价值”之间的矛盾。“弱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法官系作为人类法官的辅助而存在,并非是由机器独立完成对于人类的审判。在“人机合作”模式下,机器人虽未能达到与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地步,但它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工具的范畴,基于深度学习而实现的“自我决策”可以让机器人更大程度地影响法官,由于“算法黑洞”等问题的存在,其决策公平性仍需进一步明确。
二是 “算法局限”与“裁判扩张”之间的矛盾。基于当下人工神经网络的算法,人工智能只能解决司法裁判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还很难贯穿于司法裁判的各个环节,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一定局限。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提出,为实现对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规制,未来要在两方面予以完善:一是人工智能适用空间的分割。其中要实现情感价值与法律价值的二元分割,将情感的问题交给人,将法律的问题交给机器人,准确地划分人工智能的适用空间;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二元分割,案件事实认定的部分主要由人来解决,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则主要由机器人来解决;新型案例与常规案例的二元分割,常规案件更多依赖机器人解决,以期发挥机器人基于以往案例的学习经验,新型案件更多依赖人来解决,以期在缺乏基础数据的情况下,更多发挥人的价值判断。
二是算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为解决当事人提出的“算法黑洞”的法律质疑,应构建机器人算法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人工智能算法公开制度,应用于司法裁判中的机器人,因其决策会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在对其算法技术秘密保护方面应奉行有别于一般商业机器人的原则,其算法理应向社会公开,并应当遵循“全面公开”、“网络公开”、“初始公开”三项原则;人工智能算法裁决制度,诉讼当事人一旦对机器人算法提出质疑,则需要一个专门的算法裁决机构完成审查和裁决。人工智能算法救济制度,一旦算法本身被确认为违法,该司法裁判机器人的算法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被修正。
展望未来,《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提出,关于人工智应用于司法裁判的法理讨论才刚刚开始,随着人工智能算法的进一步提升、社会大数据的进一步公开以及5G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价值将更大彰显,由此所产生法律困惑也将在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产生更大争议和讨论,对于接下来的路径思考也将更加深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或将带来新一轮司法裁判制度改革,传统意义上庭审、送达、质证、判决的概念或将在人工智能视阈下被重新定义,由此也将导致我国诉讼法律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