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5日电 央行官网政策研究栏目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文章《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文章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文章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在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多见概括性授权条款。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被弱化,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限制。收集的“必要信息”范围过宽,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信息收集范围掌握绝对“话语权”。
文章指出,欧盟等主要经济体信息保护监管标准趋严,国内的信息保护监管力度也将进一步提升,大型互联网平台应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文章指出,基于数据挖掘下的“精准营销”,容易诱导更多资信脆弱人群掉进超前负债消费的陷阱。
文章还指出,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不能脱离消费者保护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根基。
文章总结指出,总的来说,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一是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在技术驱动金融创新、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高度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逐利行为,尤其要注意其对低净值人群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恪守“负责任金融”理念,使其经营活动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规范信息披露、信息保护、营销宣传等各类经营行为,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保障和标准化建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对数据权属认定加以明晰,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最少、必须”原则,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机制。建议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标准化建设。完善数据基础通用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建立国家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推动《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等金融行业标准的出台和严格落实,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信息披露规范性,有效矫正金融消费者不愿阅读冗长合同协议文本的行为偏差。建议强化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逐项列明信息收集与共享的内容、目的及范围,进一步细化“知情-同意”机制的执行要求,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其信息是否能够被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与市场调查等特定目的,确保遵循消费者真实意愿。
三是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鉴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建议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对涉及金融业务或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实施严格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措施,通过接入征信系统、设定居民债务收入比等多种手段控制共债风险。同时,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广泛覆盖多个业务领域,在金融领域之外,又通过其关联企业涉猎电商、物流、营销等领域,涵盖了购物、出行、住宿、支付转账、投资理财、生活、公益等数以百计的场景。若电商交易与金融场景结合,对信息交互环节的监管就会因监管领域的转变而被切断,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因此,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探索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发现大型互联网平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升监管效能。
四是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建议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当收集和支配数据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营业额标准,增加交易价格相关标准,避免其通过高价收购竞争对手达成垄断目的。同时,将隐私作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参数予以考虑,评估并购是否对高隐私偏好消费者的福利产生影响。
五是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议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范围,将全部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接入数据库,全量报送借贷业务数据。加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的监管,从制度、业务、人员和技术等方面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和问责机制。同时,引导并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服务业务。重点关注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从集团内、外部获取的消费者金融信息开展个人评分、画像等业务,以及其为金融机构风控等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按照“疏堵结合,先疏后堵”的思路,将有影响力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信息予以整合,有序纳入征信服务和征信监管,变数据垄断为数据依法共享。依法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息合规使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六是规范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构建金融营销宣传内控机制,强化对金融营销宣传的审核,不得做出劝诱低净值人群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等存在严重价值观导向问题的金融营销宣传。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简单便捷的营销宣传推送信息“一键关闭”功能,避免出现用户必须对每个关注商户/功能进行逐一操作才可以取消推送的情况。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优化、细化金融营销宣传监管规则,综合运用制定行为规范、构建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强化对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追踪,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