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盗版问题泛滥版权保护亟待加强 剧本杀风靡背后的那些法律问题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悄悄掀开了盖在身上的白布,杨阳小心翼翼地观察着眼前的一切,白绿相间的墙面和角落里放置的输液架让他意识到这是一间病房,边上的床空着,但被褥凌乱,明显有人从床上被“拖”走了,他必须和伙伴一起找出“真凶”……

  寻找线索,追击真相,还原一桩桩现实中并不存在的“谋杀案”,这就是近年来日见风靡的游戏——剧本杀。

  剧本杀最早起源于国外,是一种通过让玩家扮演剧本中的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卡展开推理,通过互动交流、探讨、交换线索等方式还原剧情中的人物关系,最终共同揭开背后真相的社交型游戏。

  受到国内一些综艺节目的影响,加之剧本杀悬疑的剧情演变可以发散思维,激发人们的表演欲,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成为剧本杀的忠实拥趸,剧本杀也开始从线上游戏转到了线下门店。

  然而,剧本杀火热的背后,其核心“剧本”面临的抄袭甚至盗版等法律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剧本杀剧本盗版滋生

  今年初,文良把经营了五年的桌游店彻底改造成线下剧本杀门店,他发现曾经火爆的三国杀、UNO等卡牌桌游如今已渐渐退热,剧本杀势头正猛。事实证明他的选择是对的,半年来,他的店在圈内已小有名气。

  近两年,像文良一样投入到剧本杀市场的人越来越多。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剧本杀市场规模就已超过百亿元,2020年更是增至117.4亿元。据美团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超过3万家剧本杀店,比2019年增长了1.8万家。

  文良介绍说,剧本杀一般分为纯剧本和沉浸式两种玩法,纯剧本就是依据剧本内容来推进游戏;沉浸式则通过环境、氛围、服饰等打造与剧本内容相似的场景,让玩家更有代入感。

  文章开头杨阳所玩的就属于沉浸式剧本杀,效果好,但玩一次价格人均300元,普通剧本杀人均也在100元左右。

  价格不便宜,顾客必然要追求好的效果,因此不管哪种玩法,剧本才是“硬道理”。

  “剧本是剧本杀的核心竞争力,为了吸引玩家,门店需要大量购买剧本。”文良说,一般情况下,店家会通过定期举办的剧本杀展会购买剧本,也可以到“小黑探”“买本本”等专门的剧本交易平台购买,普通“盒装本”每部价格在500元左右;如果是“城市限定本”(一个城市通常只有3家剧本杀门店能获得授权使用的剧本)价格会达到上千元;一个城市只授权一家门店使用的“独家本”,价格能达万元以上。

  当前,很多店家为了节约成本,会选择直接购买盗版剧本。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输入“剧本杀剧本”关键字后,出现的商品价格区间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那些标价几元的店铺,出售的便是“复制本”。

  记者联系了一家标有“全网有的我们都有”“保证实时更新”的月销量在6000+以上的店铺,店员直言不讳地表示,店内出售的剧本均为市面上已流通发行的剧本电子版,甚至连“城限本”都有,购买后自行打印即可,平均每部剧本价格仅几分钱。

  刚涉足剧本杀市场时,文良也被“前辈”推荐过“复制本”,因为比购买正版剧本便宜得多,市面上的店至少一半以上都用过这种盗版剧本。

  “这会形成恶性循环。”文良表示,剧本杀的特征是一次性,玩家玩过盗版剧本,即使线索、道具质量不如正版,因为已经“剧透”,也不会重新玩一遍,这会令那些高价购买正版剧本的店家经营受阻,甚至最终也会选择盗版剧本。

  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剧本杀的剧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黄骥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了“作品”的定义,将其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作了具体列举,剧本属于其中文字作品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未经授权就私自复制并出售的盗版行为,可能会侵犯作者著作权中的发行、复制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继续侵权并赔偿损失;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版权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文良告诉记者,圈内虽然盗版问题严重,却鲜有维权的。除了怕麻烦外,也因为当前各工作室出品的剧本大多没有版号,维权底气不足。

  “几乎每个城市都有正版店家联盟,监督各店家是否使用正版剧本,一旦发现使用盗版,会采用圈内曝光方式,在行业平台曝光门店信息来抵制。”但文良表示,因为很多使用盗版剧本的门店价格很低,玩家也不在乎剧本是不是盗版,使得一些复制量大的剧本反而正版销量惨淡。

  对此,黄骥指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所以没有获得版号不影响著作权的获得,遇到盗版行为应积极维权。

  3月29日,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在天津成立沉浸式剧本娱乐专业委员会,被业内称为“行业首家官方协会”。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官方协会的成立会促进剧本杀市场在版权保护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发展。

  “剧本杀剧本的创作者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在收集证据后,通过法律武器维权。”刘俊海认为,针对盗版泛滥问题,官方协会也应尽快促进行业建立适合剧本杀领域剧本内容申请版权保护的渠道或体系,便于对创作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

  黄骥指出,剧本著作权人及时办理版权登记,可为后续权利证明、保护提供诸多便利。基于剧本杀经营规律,如果逐一寻求版权许可存在困难,他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店家与版权人的对接、交易提供便利。

  抄袭“核心诡计”或违法

  如今,稍微有点“实力”的门店都会自行创作剧本并售卖,毕竟剧本火了,门店竞相购买,利润远高于单纯经营店面。

  大量剧本创作则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因抄袭导致的剧本同质化严重。

  此前,某个以密室为主题的原创剧本,被玩家吐槽大量情节构想照抄《名侦探柯南》剧情,导致看过动画的玩家完全丧失推理过程;国内推理作家时晨也在微博点名曝光某剧本照搬他的小说《密室小丑》中的密室杀人诡计。

  文良透露,圈内剧本相互抄袭屡见不鲜,有些甚至连剧本封面都极其雷同。因圈内对何为“抄袭”何为“借鉴”没有界定标准,文良在和朋友一起创作剧本时也生怕“踩雷”。对此,黄骥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则是保护作品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这是为了不垄断思想。比如,“罗密欧与朱丽叶”和“梁山伯与祝英台”,都是描写两位年轻人追求爱情的悲剧故事,思想观念很接近,但不能认定为抄袭。

  具体到剧本杀剧本内容上,黄骥认为,如果两个剧本只是主题一致,或是其中的某些创意有些相像,是没问题的;但如果剧本具体情节走向甚至对白都与另一部剧本相近,只是将主人公性别、名字等更换,就涉嫌抄袭。

  黄骥表示,司法实践中,抄袭认定较为复杂,一些行为确实难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不过,剧本作者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

  黄骥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意味着,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该行为违反诚信公平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核心诡计”是剧本杀剧本价值的核心所在,完全套用其他剧本的核心诡计,会影响到被套用剧本的价值和销量,损害创作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于“山寨”封面的行为,黄骥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于混淆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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