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今时代,数字经济和科学技术使得商品交易跨越时空,流通更加快捷,而这必然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消费者在通过大数据、人脸识别、云计算以及分享个人信息获得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近些年司法机关查处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呈现明显增加的态势。围绕非法获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还衍生出一些新型违法犯罪形式,如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制作、贩卖证件图片的生成器软件等,它们很可能成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日前,央视曝光了在某些网络交易平台上,只要花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而5000多张人脸照片标价还不到10元。这些包含个人信息的人脸照片如果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照片主人除了有可能遭遇精准诈骗之外,其人脸信息甚至还有可能被用于洗钱、涉黑等违法犯罪活动。
正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近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此次草案稿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信息处理者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注重与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电子商务法等规范的相互协调,从而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与此同时,草案稿还对自动化决策、人脸识别、“人肉”公开、跨境流动等热门社会问题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地统筹效率、安全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值得期待。
此外,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形成了新的产业领域和新的商业模式,并由此催生出许多新兴职业。例如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已成为热门职业,但直播带货引起的乱象也层出不穷。在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接收“直播”相关投诉举报2.19万件,同比增长479.60%,仅“直播带货”的诉求就占比近六成。“直播”相关投诉举报数量排名前五的企业,均为头部电商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占“直播”总诉求量11.81%。其中,产品质量疏于把关、使用过度包装的广告词等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售后退换货难以保障、诱惑未成年人过度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一些直播平台为了吸引流量,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为此,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特别提出,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这就要求对网络交易的全程进行监管。
前述征求意见稿还设立了诸多禁止性条款,特别是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不得虚构交易;不得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不得有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等。网络交易往往只见数字、图片等信息,在看不见的交易背后更应该有看不见的监管者时刻在守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业态的形成主要依靠社会分工细化和行业融合等路径,互联网技术是社会分工精细化和科技发达化的结果,而法律的滞后性总是赶不上新生事物的发展速度。一方面,对新生事物应该保持必要的宽容,而不是动辄以非法经营之名求全责备;另一方面,违法犯罪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就像预测经济发展一样,对新业态环境下的违法犯罪问题也要保持警惕。如何界定新业态下经济行为的违法与否,既考验立法者的智慧,也考验司法者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水平和技巧。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