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被他人抢先发表,反倒成了剽窃者?

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不仅是数据、信息交流传递的便捷、迅速,随之而生的是各种抄袭、剽窃。许多网友就在疑问,怎样算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如何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发表时间的先后

不影响著作权的认定

来看一个案例。

原告何某在网上发现署名为江某的《艾纳香人工栽培技术》(以下简称《栽培技术》)一文剽窃了自己的研究成果。该文主要内容和文字与何某于 2003 年 12 月起草完成但尚未发表的《SOP 草案》相同,严重侵犯了何某的著作权。

江某发表的《栽培技术》一文 , 在国内没有类似研究文献 , 属首次发表,何某认为该文的新颖性和原创性等应属于自己。《栽培技术》的存在,还阻碍了《SOP 草案》今后的正常发表。

原创文章被他人抢先发表,反倒成了剽窃者?

于是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利。诉讼过程中,江某提起反诉,诉何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江某须在原发表期刊上就其剽窃行为向何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江某赔偿何某损失 3000 元。

剽窃的认定有三部分

文章形成的时间尤为重要

发表时间在前的文章是如何被认定剽窃的呢?法院审查的思路是什么。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江某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三个方面认定,一是《SOP 草案》是否形成在先;二是《栽培技术》的作者江某是否有机会接触《SOP 草案》;三是《栽培技术》与《SOP 草案》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本案中两个文章的相似度的对比首先反映了两个文章之中必然有一原创。

认定《研究综述》与《SOP 草案》在内容及表现形式上雷同之处达 80% 以上,已经构成了实质相似。对此,双方在二审过程中均未提异议,而江某又自认《栽培技术》摘自其撰写的《研究综述》,因此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栽培技术》与《SOP 草案》亦构成了实质相似。

何某所要求江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成立的前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首先《SOP 草案》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是何某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三是江某发表的《栽培技术》一文构成对《SOP 草案》剽窃,三者缺一不可。

律师建议

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 从著作权的权益角度判断自己的著作权收到了侵犯。

著作权的权益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常见的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2. 当你发现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解决的方式有三个:

(1)电话直接联系侵权人协商解决,重点是赔偿及其署名问题。

(2)通过对方单位或发表文章的平台协商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注意提供有效证据,包括证明你是合法的著作所有人,对方违法的证据收集。

3. 著作权被侵犯之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主要是以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果不能计算,则考虑以侵权人侵权所得为依据,仍然不能计算的,再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4. 毕业季的大学生都要完成毕业论文,适度借鉴没问题,切勿大幅度的"引用",以免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被开除学生学籍。

来源: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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