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16日讯(记者 张艳玲)为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修订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也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内容审核、信息巡查、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维护平台信息内容与公众账号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发现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擅自使用或关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社会知名人士名义的,以及相关注册信息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互联网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可以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